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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2016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目錄:
1.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三案
2.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與杭州璽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3.葉某某與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4.溫州寧泰機械有限公司與溫州錢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5.埃斯科公司與寧波市路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6.西門子股份公司與新昌縣西門子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紹興市邦代電器有限公司、吳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阿魯克集團公司、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與浙江阿魯克幕墻門窗有限公司、夏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與杭州瑞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糾紛案
9.吳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10.嵊州市越廣貿易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
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三案
【入選理由】近年來,一些經典的國產動畫片被陸續翻拍,市場價值不斷提升,但這些動畫片在創作之初,投資方與創作者對各自的權利往往沒有清晰的認識和明確的主張,對動畫人物形象權利歸屬的激烈爭議隨之而來。動畫人物形象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可單獨使用的作品,原則上,動畫人物形象的著作權歸屬于其創作者,作者之外的主體如果要主張作品的著作權,應當與作者之間存在明確的權利歸屬約定。此外,在侵權成立的前提下,如果適用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會導致公共利益嚴重受損的,可以在個案中通過提高賠償數額的方式替代停止侵害責任,以突出公共利益的優先性,這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公共政策產物的本質屬性。
【案例索引】一審:(2014)杭濱知初字第634、635、636號二審:(2015)浙杭知終字第356、357、358號再審:(2016)浙民申3072、3073、3074號
【案情介紹】1994年,劉某某受動畫片《大頭兒子小頭爸爸》(1995年版,以下簡稱95版動畫片)導演崔某某委托,為其即將拍攝的95版動畫片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正面圖,并將底稿交給了崔某某。當時雙方并未就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后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在劉某某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設計和再創作,最終制作成了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的標準設計圖以及之后的轉面圖、比例圖等。95版動畫片由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和東方電視臺聯合攝制,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載明:"人物設計:劉某某"。2012年12月14日,劉某某將自己創作的涉案三幅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洪某,后洪某將上述著作權轉讓給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頭兒子公司)。2013年,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動畫公司)攝制了動畫片《新大頭兒子小頭爸爸》(以下簡稱2013版動畫片)并在CCTV等平臺上進行播放,同時對2013版動畫片的人物形象進行宣傳、展覽,并許可中國木偶藝術劇院進行舞臺劇表演。大頭兒子公司認為央視動畫公司在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利用上述美術作品形象改編為新人物形象,并對改編后的新人物形象進行展覽、宣傳,制作成動畫片,并發行、復制、銷售、播放、網絡傳輸該動畫片,侵害了其著作權,故訴請判令央視動畫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與杭州璽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本案作品涉及"孫悟空"這一我國著名神話角色形象,在審理此類涉及傳統角色形象再創作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時,法院應注重考量歷史因素和現實認知,既要尊重原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留存豐富的公有領域,促進我國傳統歷史文化的弘揚和發展。在傳統角色形象已較為定型成熟的情況下,再創作的空間往往較為狹窄,此時應當遵循利益平衡原則,結合該形象的發展歷史和創作規律,對新作品所呈現出的不同于以往該角色形象的顯著特征,應作為獨創性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同時,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與作品的獨創性密切相關,對于在較窄創作空間內形成的獨創性較高的作品,應給予較強的保護,從而實現激勵創新的價值導向。
【案例索引】一審:(2016)浙01民初242號二審:(2016)浙民終590號
【案情介紹】2011年8月10日,速某獨立創作完成了"Q版孫悟空"美術作品。2013年12月11日,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美影廠)經受讓取得該"Q版孫悟空"的全部著作權。2012年1月12日,上海美影廠的電影《大鬧天宮3D》上映,該電影片尾使用了多個"Q版孫悟空"形象。多家媒體對該電影進行了報道。
上海美影廠認為杭州璽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璽匠公司)生產、銷售的"全銅擺件"與涉案"Q版孫悟空"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璽匠公司:停止侵害、刊登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1萬元。
葉某某與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民間傳說通常以口口相傳的方式流傳于老百姓中,是我國寶貴的傳統文化財富,本案涉及根據觀音宗教傳說所創作作品的保護問題。創作者雖以民間觀音傳說中的公有素材為基礎編寫了《觀音餅來歷》,但在進行藝術創作的過程中融入了具有較高獨創性的表達,該獨創性表達部分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擅自在上述作品基礎上進行再加工,對文體表達方式作簡單改變以及對部分詞匯內容稍加置換的行為,構成對已有作品改編權的侵害。但"觀音餅"作為具有傳遞信息功能的單個漢語詞匯,并未達到作品獨創性高度,且在事實上已成為一種商品名稱,故不應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判決既有利于激發文學創作者的創新積極性,也避免了對公共利益的過度侵蝕,合理平衡了創作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案例索引】一審:(2015)浙舟知初字第3號二審:(2016)浙民終118號
【案情介紹】2003年初,葉某某受托為籌建中的舟山市普陀旅游食品公司(以下簡稱普陀山公司)開發素食品取名并創作主題故事。后葉某某創作完成《觀音餅來歷》,并建議定名"觀音餅",經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審閱后,交給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觀音餅外包裝盒上印制使用。同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觀音餅包裝盒申報外觀設計專利,并在該觀音餅包裝盒上印制了《觀音餅的由來》,內容與《觀音餅來歷》相同。
葉某某認為其系《觀音餅來歷》的作者,觀音餅三字亦來源于《觀音餅來歷》。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素堂公司)未經許可,在生產銷售的"冠素堂"牌觀音餅包裝盒、手提袋上改編使用其作品,且未注明作者,侵害了其對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在經濟和精神上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冠素堂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費用122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溫州寧泰機械有限公司與溫州錢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如何正確界定功能性技術特征的保護范圍,一直是專利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本案判決著力于厘清功能性技術特征的比對步驟及注意事項,并指出創新性程度和發明點對等同范圍的影響,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判決指出,在判斷功能性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時,首先應當從說明書及附圖的描述中正確歸納出實現該功能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再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并非實現該功能所必需的技術內容,不應被納入比對范圍。此外,比對時不應再適用全部技術特征原則對功能性技術特征進行分解,避免因過度拆分技術特征導致不當限縮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后果。在界定技術特征的等同范圍時,對于創新程度較高的專利應給予較大的等同范圍,同時還應考慮到技術特征與專利發明點之間的關系,使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新和貢獻程度相協調。
【案例索引】一審:(2015)浙溫知民初字第191號二審:(2016)浙民終506號
【案情介紹】溫州寧泰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泰公司)系名稱為"一種裁剪機"(專利號:ZL2012 1 0508388.7)的發明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一種裁剪機,包括機架,固定設置在機架上的下切刀及設置在下切刀上方的上切刀,所述上切刀與下切刀上設有相互配合的上切削面與下切削面,其特征是,所述上切刀或下切刀上設有基準塊,該基準塊上設有與其所在切刀的切削面位于同一平面內的基準面;所述機架上設有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裝板,所述上切刀可沿與上切削面相垂直方向移動地設置在上切刀安裝板上,且上切刀位于上切刀安裝板下方;所述上切刀與上切刀安裝板之間設有使基準塊上的基準面往下切削面上靠攏或使上切削面往基準塊上的基準面靠攏的彈性預緊裝置,所述上切刀上設有向上延伸的上支撐部;所述上切刀安裝板設有與上支撐部相對應的第一通孔,上切刀安裝板上位于第一通孔的兩側設有相互平行的第一支撐板及第二支撐板,第一支撐板與第二支撐板之間設有至少一根平置導桿,且該平置導桿與上切削面相垂直;所述上支撐部的上部穿過第一通孔位于第一支撐板與第二支撐板之間,且上支撐部的上部還設有與平置導桿相配合的平置導向套,使上支撐部可沿平置導桿移動;所述第一支撐板與上切削面位于上切刀的兩側,所述彈性預緊裝置包括設置在第一支撐板與上支撐部之間的預緊彈簧。
寧泰公司認為溫州錢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峰公司)生產的裁剪機落入其上述專利保護范圍,侵害其專利權,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錢峰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20萬元。
埃斯科公司與寧波市路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在侵害專利權案件中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給予專利權人恰如其分司法保護所面臨的首要問題。對于一些存在明顯錯誤的專利權利要求,法院可以通過合理的解釋機制予以修正,在強調權利要求公示價值的同時,避免因權利要求撰寫過程中的失誤對專利權人科以過重懲罰。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矛盾,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以及參考涉案專利PCT國際申請時提交的原始說明書,能夠對實現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得出具體、確定、唯一的解釋的,應當根據該解釋來澄清或者修正權利要求中的錯誤表述。但是,對于權利要求中錯誤表述的澄清或者修正,既不得包含超出權利人原始提交的申請內容的客體,也不得超出所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案例索引】一審:(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號
【案情介紹】埃斯科公司(ESCO Corporation)是ZL02813657.8號"耐磨組件及耐磨構件"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2年7月3日,于2006年9月13日獲得專利授權。該專利共有34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0為獨立權利要求。埃斯科公司認為寧波市路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坤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埃斯科公司的專利產品,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路坤公司停止侵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設備、冶具以及侵權成品、半成品并賠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0萬。
庭審中,埃斯科公司明確要求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9、13-17、19、20-26、29-34。關于權利要求20,埃斯科公司認為此處專利公告文本存在明顯錯誤,其中所記載的"所述插口(53)包括一個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用于接收一凸軌(35)的凸槽(65)",該處文本中突出部(18)與凸槽(65)部件位置關系存在錯誤,應當更正為"所述插口(53)包括一個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軌的凹槽(65)"。埃斯科公司請求法院在解釋專利范圍時予以修正。理由是:1.通讀專利文本上下文結合專利說明書,可發現存在明顯錯誤,并正確理解兩者的位置關系;2.埃斯科公司在依據PCT(Patent Cooperatin Treaty,即《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涉案專利國際申請的外文原文及譯文中是正確的表達。
西門子股份公司與新昌縣西門子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紹興市邦代電器有限公司、吳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為回應社會上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低"的評價,浙江法院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于法經濟學的考量,提出了依據"司法層次分析法"認定法定賠償數額的思路,本案即是"司法層次分析法"的首次司法實踐。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本質上是對權利市場價值的損害,權利的市場價值又取決于權利主體和權利客體,而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則是造成損害的直接致害因素,因此,可以在設定權利信息(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侵權信息(包括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兩大類考量因素的基礎上,對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的層級進行綜合評判、相互修正,最終通過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以增強法定賠償數額認定的正當性、規范性和可預期性。對于公司股東將公司作為侵權工具,試圖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規避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可以依據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規定,判令該股東作為侵權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索引】一審:(2015)浙紹知初字第972號二審:(2016)浙民終699號
【案情介紹】西門子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西門子公司)自1872年開始和中國業務往來。自清末、民國至今,特別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報紙期刊對于"西門子"品牌進行了持續的宣傳報道。西門子公司在中國注冊的第G683480號"西門子"注冊商標、第G637074號"SIEMENS"注冊商標均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新昌縣西門子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昌縣西門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其兩位股東吳某某與竺某某是母子關系,其中吳某某的控股比例為80%,竺某某的控股比例是20%。吳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注冊了域名"www.siemives.com"后,許可新昌縣西門子公司使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吳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商標局提出了"SIEMIVES"商標注冊申請,但尚未核準注冊,其許可新昌縣西門子公司使用該"SIEMIVES"標識。新昌縣西門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存在將吳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公司經營賬戶等諸多混同經營情形。行政機關在紹興市邦代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代公司)廠房查封到標有"新昌縣西門子生活電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新昌縣城南經濟開發區,生產基地:浙江省嵊州市經濟開發區鼎楊東路1號,18896951607新聞報道稱,有消費者將新昌縣西門子公司生產的油煙機產品誤認為"SIEMENS"品牌產品。
西門子公司以其商標權受到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新昌縣西門子公司、邦代公司、吳某某(以下簡稱三原審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共同賠償西門子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200萬元。
阿魯克集團公司、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與浙江阿魯克幕墻門窗有限公司、夏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實踐中,存在一些專門以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為業的公司,公司控制人在生意興隆時坐享其成,被追究侵權責任時卻借助有限責任制度逃之夭夭,使得權利人難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公司法確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護和鼓勵投資,但這些制度不應成為侵權人逃脫法律責任的工具。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即為公司行為,法定代表人并不因公司的侵權行為對外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應與公司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一是基于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是基于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關于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后一種情形中,法定代表人應當存在非職務行為,該行為與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法定代表人就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索引】一審:(2015)浙嘉知初字第269號
【案情介紹】阿魯克集團公司(ALUK GROUP S.P.A.,以下簡稱阿魯克意大利公司)是注冊于意大利的公司,成立時登記使用"ALUK"作為商號。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魯克中國公司)是阿魯克意大利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相關媒體在對"阿魯克"、"ALUK"產品進行報道時,通常使用"意大利阿魯克"、"意大利阿魯克門窗"、"阿魯克門窗"等描述性詞匯指稱阿魯克中國公司及其母公司阿魯克意大利公司的產品。
夏某原系阿魯克中國公司員工,2011年4月14日,夏某及其妻董某某投資設立上海外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夏某。阿魯克中國公司曾授權外斯公司代理銷售ALUK產品,但在代理銷售期間,外斯公司銷售了假冒ALUK商品,經法院判決承擔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后外斯公司被注銷。2013年7月,夏某及董某某收購嘉善博大文體用品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浙江阿魯克幕墻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阿魯克公司),同時將經營范圍變更為鋁合金門窗的生產、銷售、安裝,建筑幕墻的設計、施工等。夏某任浙江阿魯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經理。
阿魯克意大利公司、阿魯克中國公司發現浙江阿魯克公司、夏某將"阿魯克"及"ALUK"作為商號使用,營業場所大門處有"意大利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 嘉興中轉基地"字樣;生產、儲存的門窗系統產品上均使用了"ALUK"標識。在宣傳冊內,浙江阿魯克公司宣傳其"ALUK"門窗系統產品,同時宣稱外斯公司為"阿魯克"、"ALUK"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所留的聯系信息為"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 上海外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聯系地址為上海市秀浦路2500弄上海總部灣6號樓908室,網址為www.alukchina.com。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浙江阿魯克公司與夏某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阿魯克意大利公司、阿魯克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50萬元,在《中華建筑報》及中國建筑新聞網等雜志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與杭州瑞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糾紛案
【入選理由】對于珠寶首飾類商品,權利人不僅可以通過注冊商標或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方式尋求保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主張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益。本案爭議的問題就涉及"卡地亞"品牌中的"LOVE"系列首飾設計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由于商品的形狀構造作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受保護并非基于該形狀構造本身的獨創性,而是基于其所承載的商譽,故形狀構造類裝潢要作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受保護,需要滿足特定條件:一是該商品形狀構造在中國境內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二是該形狀構造并非基于商品自身性質或為實現某種技術效果所必需的設計;三是該商品形狀構造具有區別于一般常見形狀構造的顯著特征,并通過使用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該形狀構造與知名商品提供者聯系在一起,從而發揮了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案例索引】一審:(2016)浙0108民初1401號
【案情介紹】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以下簡稱卡地亞公司)生產及銷售"LOVE"系列產品,包括手鐲、戒指、項鏈等飾品。該系列產品圓環基底呈扁平狀,橫截面上均勻排列圓形螺釘內嵌圖案""或圓形鉆石,或螺釘圖案與圓形鉆石間隔排列。另外,手鐲接口處為螺釘圖形,需要用螺絲刀打開。卡地亞公司認為其"LOVE"系列首飾設計屬于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杭州瑞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尚公司)在網絡上銷售其所稱"LOVE"系列產品,侵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瑞尚公司停止侵害、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經庭審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呈圓環基底扁平狀,橫截面上均勻排列圓形螺釘內嵌圖案(""或外圓內十字形)、圓形亮鉆,或螺釘圖案與圓形亮鉆間隔排列。另外,手鐲產品接口處為螺釘圖形,需要用螺絲刀打開。
吳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入選理由】在商標權人委托他人進行貼牌加工的過程中,由于制造業分工日趨細化,有的授權生產商僅具備產品生產能力,不具備商標標識生產能力,因此大量商標印制任務需要外包。本案中,被告人印制的部分商標標識在案發后得到授權生產商的認可,且商標標識事實上用于授權產品的生產,本著刑法謙抑性精神,上述商標標識不應計入犯罪數量。在"相同"商標的認定上,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以整體比對、隔離比對為原則,綜合考慮商標的視覺效果、顯著特征、公眾誤導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判斷。
【案例索引】一審:(2014)金義知刑初字第30號
【案情介紹】被告人吳某某在義烏經營"大千箱包商行",承接商標制造等業務。自2010年8月以來,被告人吳某某在委托人事先沒有提供商標注冊證及授權委托手續的情況下,仍接受委托印制"Hello Kitty"和"Disney"等商標標識并予以銷售。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吳某某被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至查獲時止,被告人吳某某已制造并銷售了與第1617261號注冊商標相同的"Hello Kitty"標識232830個,查扣在案730個;已制造并銷售了與第10601440號、第7711960號及第3330180號注冊商標相同的"Disney"標識共計179764個,查扣在案780個。案發后,定制上述標識的部分商家提供了授權委托書,并認可查獲的銷貨清單中的相應標識系其委托加工制造,認可的數量共計342930個,上述其余標識經權利人鑒定均系假冒標識。2013年4月3日,吳某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訴,提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予以懲處。
嵊州市越廣貿易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
【入選理由】浙江是出口貿易大省,2016年外貿出口約17656億元,約占全國比重的12.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跨地域保護知識產權、防范與制止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流入國際市場的重要執法機關。正如本案例所示,浙江兩級法院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商標法、海關法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決支持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努力確保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不流出國門,以促進全省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案例索引】一審:(2014)浙甬行初字第40號二審:(2016)浙行終135號
【案情介紹】2013年11月4日,嵊州市越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廣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以下簡稱北侖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蒸發器。經查驗,北侖海關認為該批貨物中有""商標的蒸發器、電熱管涉嫌侵犯第三人美國UL安全實驗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商標專用權。經北侖海關通知,美國UL安全實驗所認為上述貨物侵犯了其商標權,并向北侖海關提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經立案調查,北侖海關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越廣公司出口的蒸發器、電熱管上使用的商標,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屬于侵犯第三人"UL及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越廣公司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決定沒收侵權貨物,并處18 900元罰款。
越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文章來源于浙江高院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