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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語“說曹操,曹操到”,當“曹操專車”推出時,大家都覺得用此來作為一種“叫得應”的打車軟件的品牌真的蠻合適。但是誰都沒想到,有個叫“曹一操”的公司注冊了“說曹操”商標,現在它告曹操專車侵權。
在4月19日上午舉辦的2017年度浙江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周活動上,杭州濱江法院直播了該案的判決。
那么,曹操專車到底有沒有侵權?
案件回顧:曹一操注冊“說曹操”商標 告“曹操專車”侵權
去年12月1日,濱江法院受理原告浙江曹一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曹一操公司)訴被告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行科技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原告曹一操公司訴稱:去年3月28日公司取得“說曹操”商標注冊證,近期他們發現優行科技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開發運營的打車軟件APP命名為“曹操專車”,且打車軟件APP與原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涉嫌侵害商標專用權,特提起訴訟。
對于曹一操公司的說法,被告吉利集團全資控股的優行科技公司并不認同。
在他們看來,公司成立于2015年,之所以用“曹操”命名,一是認為2014年下半年發展起來的專車市場,形成鼎足之勢(當時已有優步和滴滴),一如東漢末三國之勢,欲突出重圍則需要如曹操般胸懷大志、腹有良謀;同時,曹操字孟德,小名吉利,與吉利集團字號不謀而合,故中文品牌名確定為“曹操+服務內容”,即“曹操專車”。
另外,品牌由中文字“曹操專車”、英文“CAOCAO”及大寫英文字母“C”組合構成,標識與“說曹操”商標不近似,品牌提供的服務內容與“說曹操”商標注冊商品不類似。
審理焦點:曹操專車涉不涉及侵權 關鍵識別的是不是服務來源
曹操專車到底涉不涉及侵權?法院審理的焦點之一,是專車“曹操”到底識別的是商品來源還是服務來源。
“曹一操”注冊的“說曹操”商標屬于第九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商品的來源。而“曹操專車”是向消費者提供該應用程序下載供其作為工具使用,此標識指向的是專車預約服務來源,消費群體瞄準的是司機和乘客。
同時,比對兩個商標的形態,“曹操專車”商標是文字與圖形組合商標,而“說曹操”是純文字,兩者整體結構不相似;且“曹操專車”指向的是專車服務,而“說曹操”一般公眾通常理解為對“曹操”該歷史人物及其經歷的評述,二者文字部分的組成、含義也不相似。
第三,“曹一操”公司對注冊商標“說曹操”沒有進行過實際使用,相關公眾未曾通過此注冊商標識別核定的商品,商標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專車”商標經使用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從兩者使用的實際情形看,也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綜上,法院認為“曹操專車”組合商標與“說曹操”文字商標不構成商品來源混淆性近似。
4月19日判決,“曹操專車”不構成對“說曹操”的商標侵權,駁回原告浙江曹一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章來源于浙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