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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淘寶網成立之前,阿里巴巴便有一支專業團隊,處理海內外的知識產權投訴。如今,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團隊規模更大、專業性更強、業務內容更廣、技術手段更多、自動化和智能化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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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阿里知識產權團隊
隨著業務量的持續擴張,阿里巴巴集團的知識產權團隊規模越來越壯大。從早期的由安全部兼顧,到后來的網絡安全部負責,再由2C(天貓、淘寶)和2B(alibaba、1688)兩個BU平臺分別管理,最后到目前由平臺治理部集中統一安排。組織架構不斷在調整,團隊規模也由最初的幾個人擴張到目前的5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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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化:從BU隔離到專業分工
阿里知識產權團隊核心是圍繞知識產權投訴、申訴來進行“準司法”意義的處理。因為2C(天貓、淘寶)和2B(alibaba、1688)兩個BU的分立,兩類平臺的投訴處理團隊也相應分設。這種分化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投訴平臺人為隔離,后臺邏輯不同;前臺界面不同;投訴申訴處理標準不同,同一知識產權之于相同的涉案商品,一個投訴平臺對商品進行刪除處理,一個平臺保留商品繼續銷售。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避免各BU各自為政而導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混亂,阿里知識產權團隊在2015底開啟了統一的平臺治理。隨后,阿里知識產權團隊在組織架構上實現了專業分化。
(一)知識產權的處理標準
Ⅰ程序意義的流程
雖然投訴受理團隊對于不同平臺曾經有過分設,但對于一個具體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案件而言,依然是“準司法”式的承辦人操作方式。知識產權投訴通過Mtee機器人形式審查后,投訴的權利人與被投訴的賣家如果無法就糾紛達成協議,知識產權投訴受理團隊的小二介入后,便如同“法官”,而投訴有如訴訟請求、申訴有如答辯意見。“法官”給予雙方兩次陳訴意見的機會,按照下列流程(程序法):
將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投訴材料)轉交被投訴的賣家,將賣家的反通知(申訴材料)轉交權利人,權利人據此再發表一輪反申訴意見。“法官”根據這些信息,結合平臺事先制定的規則(實體法),“居中裁判”,綜合判定投訴申訴的PK結果,進而做出刪除或不刪除涉案商品鏈接的處理決定。
Ⅱ實體意義的規則
投訴受理團隊一直也在提升規則的標準化程度,希望能達到投訴處理全面自動化和智能化。目前,規則內容主要包括:
1、投訴的構成要件
(1)投訴人的身份(2)知識產權權屬憑證(3)指控侵權的商品鏈接(4)投訴理由。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投訴不成立。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投訴的,第(2)項需要提交評價報告;著作權投訴的,第(2)項需要提交公開發表的證據。第(4)項根據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侵害商標權、侵害著作權、侵害專利權、不正當競爭)進行分設。
2、申訴的理由
(1)不侵權抗辯,具體理由包括:得到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授權;銷售的商品是正品或正版;非商標性使用;不會構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存在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與涉案專利(實用新型和發明)的技術特征相比不相同不等同;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相比不相同不相似
(2)權利歸屬抗辯
(3)權利穩定性抗辯
(4)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抗辯
(5)先用權抗辯,包括商標領域和專利領域
(6)權利濫用抗辯。
這些申訴理由只要一個成立,申訴意見便能被采納。
3、處理的要點
(1)審查雙方材料的形式真實性
(2)查看雙方的誠信歷史記錄
(3)審查所涉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及保護歷史記錄
(4)審查所涉被控侵權商品的交易記錄、消費者評價、品質證書以及歷史被處罰的記錄
(5)審查所涉賣家歷史被處罰的記錄以及處罰理由
(6)核對具體投訴理由項下的具體投訴材料要求
(7)明確申訴意見與投訴理由的針對性
(8)必要時調取交易快照和寶貝快照,以驗證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抗辯和先用權抗辯的真實性。
實體規則的標準化是以犧牲個案中利益平衡為代價的。為了完成對海量知識產權投訴案件的處理,平臺在價值選擇上追求“效率優先”,但在特殊個案中,為遏制惡意投訴,也會在基礎投訴之外另設升級投訴。
(二)知識產權處理的專業分工
為了提升處理效率,也為了避免小二“居中裁判”導致的權力過于集中,甚至引發的道德風險,投訴受理團隊進行了專業性分工和案件處理分段的嘗試:
1、基礎投訴團隊——負責審核線上知識產權投訴,即通過阿里巴巴投訴平臺[1]進行的投訴。
2、升級投訴團隊——負責律師函或者公函或者到園區來訪等形式的線下投訴。
3、誠信投訴團隊——基于線上投訴的準確性和申訴的成功率——目前的標準是投訴準確率高于90%,申訴成功率低于1.5%——平臺將邀請這樣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成為誠信投訴人,作為誠信投訴人,舉證責任將大大減輕,投訴的處理周期將大大縮減。關于誠信投訴的具體情況,后文還將闡述。
4、申訴團隊——負責賣家的申訴意見的審核與申訴材料中證據的采信。
按照這種分工分段,知識產權投訴受理團隊一面(1、2、3)貼近權利人端,接收和沉淀投訴數據,審查各種形式的投訴,價值傾向在于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要求;一面(4)貼近賣家端,接收和沉淀申訴數據,價值傾向在于滿足商家經營權的合理維護需求。數據信息收集到一定量級,便可以依此“大數據”進行權利人分層和賣家分層,讓理性維權的權利人和誠信經營的商家,因累積的過往“誠信”而獲得便利,前面提及的誠信投訴項目便是以此為基礎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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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多 博士后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