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改時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越來越多,而刑法第217條和第218條并沒有明確規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也只是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作為“復制、發行”的一種具體方式。強調:通過信息網絡銷售侵權復制件屬于發行,不屬于第218條的銷售。于是便有一種呼聲:修改刑法,將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入罪。
對于這種呼聲,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方面,隨著技術的發展和經濟模式的轉換,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是網絡時代作品利用的最主要方式,其重要性和影響甚至可以說已經超過了傳統的紙質出版物及相關的傳播活動。在此意義上,強化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有效制止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的侵權行為,確有很大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將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入罪,在復制、發行之外單設一個罪名,在操作層面上有很大困難,而且容易引起混亂,應經過充分的論證和縝密的設計。
盡管信息網絡是一個“新生事物”,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也有一些技術上的特殊性,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與傳統的作品傳播行為還是存在著密切關聯的。判定一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不能僅僅因為這種行為發生在網絡平臺上,而是要根據“交互式傳播”來認定,互聯網平臺上的非交互式傳播,并不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之內。而交互式傳播的關鍵在于用戶(通常稱為下載用戶,即作品的最終使用者)獲得及利用作品的方式,侵權人的提供行為要與用戶的獲得及利用方式“匹配”才有意義。而用戶對作品的利用方式是多樣化,滿足用戶利用需求的提供方式也是多樣化的。除了傳統的復制、發行以外,出租、展覽、表演、放映都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實現。
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視頻播放。在不提供視頻文件下載的情況下,提供者的行為通常就不會涉及到復制發行,只能是機械表演或放映。這些行為在非網絡環境下也是存在的,分別屬于表演權和放映權的范圍,但在網絡環境下都可以歸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如果通過信息網絡進行表演或放映可以入罪的話,非網絡環境下的表演或放映是否也應當入罪呢?如果侵犯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和放映權的行為不入罪的話,以同樣或類似性方式在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卻入了罪,其合理性又在哪里呢?!
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下載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解釋為復制、發行,在技術上正確的,在法律也是有道理的,但若將那些完全無法包含在復制、發行范圍里的網絡傳播行為都入罪,其合理性和可發行性就存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