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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1993年的原法律條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優化,既吸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代理念,又對于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進行了補充、豐富和細化,此外,還對于法律責任體系進行了完善。那么,新法具體有哪些亮點,又有哪些修訂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三位一體”責任優先
此次修訂準確界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實現了法益保護的“三位一體”。與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此次修訂后的第二條第二款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上發生重大變化。一方面,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置于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之前,體現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場競爭秩序,進一步凸顯競爭法的本質;另一方面,增加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從而實現了公共利益、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三位一體”的保護目標,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結構更加完善。
此外,修訂中進一步完善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行政處罰并行的法律責任體系。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損害了市場上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故而需要民事賠償優先,以調動其他經營者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積極性。同時,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損害競爭秩序,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為此,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經營者違反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此外,第十七條規定了在經營者構成仿冒行為或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人民法院最高可判處300萬元的法定賠償,與商標法法定賠償限額一致,由此可見立法者對于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決心。
與時俱進適應時代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適應時代發展需求,補充完善了應予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新法進一步拓展傍名牌、“搭便車”等仿冒行為的規制范圍。當今社會越來越注重品牌效應和品牌價值,知名品牌往往意味著更多的客源、更高的銷量和更好的業績,因此,傍名牌、“搭便車”成為了一些小企業“發家致富”的慣用伎倆,這不僅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也極大地損害了正規企業的效益和聲譽。新法第六條對仿冒行為進行了補充、豐富和細化。補充體現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之后增加“等”字,以及增加第四項的兜底性條款;豐富體現在將仿冒的對象拓展至社會組織名稱、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客體;細化體現在以括號注釋的方式將企業名稱解釋為包括簡稱、字號等,將姓名解釋為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使法律規定更具可操作性。此外,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該條規定對實踐中變更企業名稱的執行方式作出進一步細化。
其次,新法增加了對經營者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宣傳的禁止性規定。如今是互聯網電商經濟盛行的時代,電商平臺上所顯示的用戶“評價”往往成為影響用戶作出購買決策的關鍵性因素。然而,某些商戶弄虛作假,通過“刷單”“刪差評”“炒信”“虛構交易”等不法手段欺騙消費者。針對這種情況,新法第八條進行了規制,禁止經營者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亦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第二十條更是規定了最高達200萬元罰款的處罰,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該規定是對“網絡水軍”行業的致命打擊,對于凈化電商平臺的評價體系將起到積極作用。
第三,新法規制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法律修訂應與時俱進,作為互聯網時代的產物,新法順應了時代發展需求,將司法實踐中處理較多的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總結提煉,在第十二條進行了開放式的列舉,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包括不得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惡意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實施不兼容等。對該條的適用,筆者認為應保持一種審慎謙抑的態度,注重鼓勵創新與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之間的平衡,結合案件事實和具體情形,對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綜合判定。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