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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件快報,漫畫家黃纓認為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發布的文中附有其作品并未署名,故將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等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計30余萬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被告向原告黃纓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 7.1萬元。
原告訴稱,阿里公司為了商業宣傳,未經許可,在新浪微博上擅自使用了其創作的作品,將作品與商業活動貼切、形象地結合在一起,以此獲取品牌宣傳效果和巨大的商業利益。該微博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為原告署名,未支付費用,且添加水印,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阿里公司辯稱,無法確定黃纓為涉案作品的實際著作權人;被告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纓系涉案漫畫作品的著作權人,阿里未經授權將黃纓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擅自使用在其微博運營活動中,向公眾傳播,不屬于合理使用,且未為黃纓署名,該行為侵犯了黃纓對涉案作品的相關權利。由于原被告雙方均未就該案侵權事實的實際損失及阿里的違法所得進行舉證,故法院酌定賠償數額,作出上述判決。
如今,微博等自媒體平臺已成為企業宣傳自身品牌形象的一個重要渠道,但是如果在這種傳播中侵犯了他人的版權,無疑將與其初衷背道而馳。一個不尊重法律的企業,怎能在用戶中樹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自媒體領域是版權侵權糾紛多發之地,改變這一現狀,自媒體人與平臺都應提升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承擔起應有的法律責任。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