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發布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工作指南
更新時間:2021-02-05 10:23:02
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工作指南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創新發展,方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保知識產權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01
一、知識產權案件的具體范圍
1.知識產權案件的具體范圍。知識產權案件包括:(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以及不正當競爭、壟斷、特許經營合同的民事糾紛案件;(2)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糾紛案件;(3)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第7條)
02
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執行
(一)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之前或者訴訟階段申請保全
2.訴訟保全申請、擔保及其數額。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責令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責令申請人提供行為保全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被申請人可能因執行行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銷售收益、保管費用等合理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3.訴前保全申請、擔保及其數額。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被申請人可能因執行行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4.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后如何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如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5.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強制執行主體。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可指定轄區內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
6.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7.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交納的費用。當事人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外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申請的,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申請執行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申請執行的證明,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申請執行不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申請費由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0條)
8.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條件。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
(三)如何查找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
9.查找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有責任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供人民法院核實與執行。申請執行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報告當前財產情況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內的財產變動情況,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資金、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
10.被執行人違反報告財產義務的處罰。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11.執行人員的保密義務。執行人員不得調查與執行案件無關的信息,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執行措施
12.人民法院發現財產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債務等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13.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限以及如何續期。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支付寶、財付通等網絡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股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14.人民法院控制住財產后如何確定財產的參考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一般在三十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參考價將作為確定財產拍賣起拍價或變賣價的參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15.人民法院確定財產價值后如何變價。人民法院一般在參考價確定后十日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變價原則上應首先采取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16.轉移財產權證照的案件如何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二條)
17.對可替代或不可替代的行為如何執行。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且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
18.除了針對財產采取措施外,還可以采取哪些主要措施。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五)案款什么時候發放
19.案款到法院賬后一般多長時間發放。執行款交付或劃撥至人民法院指定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的,人民法院一般在收到執行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發放工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十條)
(六)執行中的救濟
20.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救濟。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存在超標的查封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九條)
21.案外人以享有實體權利為由主張阻止執行的救濟。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以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為由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七)強制執行程序如何結束
22.強制執行程序多長時間會結束。知識產權民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23.強制執行程序什么情況下結束。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事項全部依法執行完畢或者出現申請執行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生效裁判被撤銷等法定情形的,強制執行程序結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03
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的執行
24. 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主體。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等,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25.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三條)
26.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辦理行政執行案件,適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04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涉財產部分事項的執行
27.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涉財產部分事項的強制執行主體。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涉財產部分事項,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1)罰金、沒收財產;
(2)責令退賠;
(3)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4)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5)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28.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涉財產部分事項的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案件,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29.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涉財產部分事項的強制執行程序多長時間會結束。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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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工作實施計劃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創新發展,保障知識產權判決得到及時有效執行,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實施計劃。
01
工作目標
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總體框架內,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工作特點,落實好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改革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信息化等多種執行手段作用,加強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力量配備,提高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的效率及規范性,確保知識產權判決得到及時有效執行,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效果,提高知識產權執行工作透明度,進一步鞏固人民法院近年來形成的以現代信息科技為支撐的執行查控模式、執行財產變現模式、執行監督管理模式。
02
實施措施
(一)嚴格落實相關規定
1.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立案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繼續落實好立案登記制,確保符合法定申請執行條件的知識產權判決,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得到立案執行。
2.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保全、訴前保全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繼續做好知識產權案件的查封、凍結、扣押財產和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等裁定的執行工作,按照立案登記制及時立案執行。
嚴格規范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保全措施應以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實現為限,嚴禁亂查封、超標的查封、超范圍查封;保全措施作出時要充分考慮其必要性、合理性和時限性,對符合解除保全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時解除保全,防止保全措施被濫用。
(二)進一步提升判決執行質效
3.依法快速查找、控制被執行人財產,是提升判決執行效率的關鍵。在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要繼續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規范采用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以及財產轉移情況、執行查控系統查詢、發布財產線索懸賞公告等財產調查方式,及時有效地查控被執行人財產。
4.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能夠以信息化方式,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或控制,快速便捷,在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要依法進一步強化應用,切實提高財產查找效率。同時,要根據包括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在內的各類執行案件的需求,繼續完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嚴格規范查控行為,確保信息安全,確保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5.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涉及被執行財產評估問題的,要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評估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發揮信息化評估方式的快捷優勢,充分利用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提高評估程序效率,確保評估結果客觀公正。
6.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涉及被執行財產處置問題的,要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處置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繼續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度高、處置速度快、處置成本低的優勢,確保財產處置程序的效率與公正。
7.為有效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規定了罰款、拘留、限制非生產生活必需的消費、信用懲戒等強制措施與間接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還應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采取前述措施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在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義務的同時,兼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并應依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保障各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復議的權利,依法對各方當事人給予程序救濟。
8.針對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涉及的行為義務相對較多的特點,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了替代履行方式,即被執行人不履行的行為義務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履行,履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在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把握替代履行法律規定,結合行為義務的具體特點,積累更多替代履行的司法經驗,提高行為義務執行效率。
9.根據人民法院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的改革精神,遵循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的規律特點,綜合考慮案件財產查找、行為義務履行、變現處置、公告送達等環節的難易程度,推進知識產權判決執行案件的繁簡分流辦理,合理配置執行資源,提高執行辦案效率。
10.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中需要赴異地辦理的具體執行事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執行事項委托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可以委托異地法院代為辦理的,應按規定通過執行辦案系統發起委托,辦理相關事宜,充分發揮該系統的信息化功能優勢,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1.依法推進執行協助工作,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的部門間協作,加強與市場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法更加及時有效地查控侵權產品、銷毀侵權貨物及工具,以及時實現判決判令的停止侵權行為等義務,并推進其他相關執行工作。
(三)依法推進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公開
12.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司法公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等,繼續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公開工作。同時,對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嚴格保密,依法不予公開。
13.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是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一站式”執行信息公開服務的官方網站,下一步,將繼續完善包括知識產權判決執行信息在內的各類執行信息公開功能,包括在該網站開設專門的“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公開”板塊,集中公開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相關情況,便于社會公眾了解和監督等。
14.向當事人定向公開執行案件進度、關鍵執行措施、重要節點信息等,是執行公開的重要內容。下一步,將繼續做好包括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在內的各類執行案件向當事人的定向公開,方便當事人通過電腦、移動端查詢上述執行信息,切實滿足其知情權和監督權。
15.建立按季度公開發布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結果報告制度。從2020年開始,在每季度結束后的兩個月內,就該季度內全國法院受理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的案件數量、種類、總體辦理情況等,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予以發布。
03
強化監督
依照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接受有關機關和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判決執行監督的同時,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判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推進包括知識產權判決執行在內的各類執行案件均能得到依法及時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