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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否構成《商標法》32條規定在先權利呢?
中國人的英文姓名是否可以主張姓名權呢?
自然人英文姓名與中文姓名是否要求唯一對應關系呢?
官方答案請看大屏幕
爭議商標:
附無效宣告裁定書:
關于第13733662號“JACK MA”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36772號
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開曼群島大開曼島資本大廈一座四層847號郵箱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馬綿捷
申請人于2016年12月28日對第13733662號“JACK MA”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規定,我委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馬云是申請人創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享有崇高聲譽、巨大知名度。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9438347號、第9446431號“JACK MA”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將馬云英文名“JACK MA”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了馬云的姓名權,具有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產生不良影響。
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 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
2. 企業營業執照;
3. 申請人及其創始人榮譽情況;
4. 與申請人及其創始人相關的采訪報道、宣傳情況;
5. 與馬云相關的書籍;
6. 申請人在國內外經“馬云”姓名注冊未商標的情況;
7. 部分在先裁定書;
8. 馬云的介紹及百度檢索。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12月16日申請注冊,并于2015年04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09類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上。
2. 申請人引證商標一在2011年05月09日申請注冊,并于2012年10月0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3. 申請人引證商標二在2011年05月10日申請注冊,并于2012年05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知產庫備注,引證商標一二均為“JICK MA”黑體英文字母。)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屬于總則性規定,其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了申請人創始人的姓名權。
三、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四、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
我委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在市場上并存使用一般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
我委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雜志封面及相關報道中顯示在2000年阿里巴巴被美國財經雜志《福布斯》評選為全球最佳電子商務網站,其法定代表人馬云(JACK MA)先生成為雜志封面人物。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中文姓名“馬云”與其英文名“JACK.MA”對應且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于電子商務、互聯網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為廣大公眾所熟知。
本案爭議商標由外文“JACK.MA”構成,與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馬云先生的英文名“JACK MA”字母構成、呼叫相同。且被申請人未陳述其使用“JACK.MA”這一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合理理由。
爭議商標使用于“電源材料(電線、電纜)”等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從而對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由此,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三。
我委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具有欺騙性,且該商標注冊使用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另,爭議商標未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四。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我委認為,在已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的情況下,不再適用該條款。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
高亞晶
劉盈盈
李硙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