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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知局: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更新時間:2021-02-05 10:22:57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起草的《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314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 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tiaofasi@sipo.gov.cn

      二、傳真:01062083681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二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

      ?

      附件1

      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維護正常的商標工作秩序,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對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并且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

      (一)摹仿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申請商標注冊,攀附他人商譽;

      (二)搶先申請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當攫取他人商譽;

      (三)明知或應知存在其他在先權利,但仍搶先申請注冊與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標;

      (四)重復申請商標注冊,明顯具有不正當目的;

      (五)短時間內大量申請商標注冊,明顯超過合理限度;

      (六)申請商標注冊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沒有對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七)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

      ?(八)幫助他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代理進行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述類型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

      第四條

      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應當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以下處理:

      (一)對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并說明理由,沒有正當理由或者證據不足的,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五條駁回申請或者不予注冊;

      (二)取得商標注冊的,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轉讓取得的注冊商標的,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所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不予核準;

      (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除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布,由相關部門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取得的注冊商標數量并予以標記;

      (三)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不予資助、扶持和獎勵;已經資助、扶持或者獎勵后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根據情節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年度起五年內對該主體及其關聯主體不予資助、扶持或者獎勵;

      (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整改約談,商標行業協會對該機構及有關商標代理人依法采取行業自律措施;

      (五)通過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騙取資助、扶持、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采取本規定第五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七條

      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積極引導公眾和商標代理機構依法申請商標注冊,規范公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舉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撤銷。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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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商標促進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日益凸現。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中小微企業不斷涌現,市場主體對注冊商標的需求增長空前。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注冊資源減少,以傍名牌為目的的商標“惡意申請”行為時有發生,以轉讓注冊商標牟利而非實際使用為目的的商標“囤積注冊”行為大量出現。這些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并強烈呼吁應盡快予以遏制。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積極開展立法研究,擬通過完善商標法律法規,優化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和保護等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長效機制。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標法雖然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等概括性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缺乏具體依據和標準。考慮到商標法修改周期較長,短期內難以快速遏制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故借鑒專利領域非正常申請行為規制措施,起草本部門規章,以期充分運用現有法律制度,重申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立法宗旨,加強政策引導,有效解決現實問題,并為今后修改完善商標法奠定基礎、積累經驗。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從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秩序角度出發,擬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職能,將遏制非正常申請行為的關口前移,強調政府導向與市場驅動并重,監管與引導相結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著力解決實踐中法律依據不明確等問題,形成嚴厲打擊商標囤積注冊、惡意申請的長效機制。征求意見稿堅持商標注冊以實際使用為目的原則,從行政管理角度多方面采取措施,同時呼吁社會公眾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注冊商標無效等制度,關注注冊商標使用意圖,強化市場主體對有實際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務申請商標注冊的良好導向,以期達到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予以規制的目的。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著眼于以下三點:一是歸納典型情況,以案例為基礎、問題為導向,界定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類型;二是明確法律依據,在商標法第四次修改工作尚未啟動的情況下,從現有法律規定中找準依據,確保依法行政;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強化綜合監管,將商標審查、管理流程內規制手段與信用記錄、數據統計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結合,形成多方位綜合監管。

      同時,征求意見稿總結立法和實踐經驗,在體例和具體措施上充分參考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五號令)。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8條,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立法目的,重申商標法確立的誠信原則和以使用意愿為前提申請商標注冊的導向(第一、二條);二是以列舉方式規定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類型(第三條);三是明確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法律后果(第四條);四是從信用記錄、統計標準、代理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規制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并規定當事人相應的權利(第五、六條);五是明確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引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和使用行為的職責,動員社會公眾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予以舉報、監督(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2月12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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