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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作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今天,深圳財務公司小編來說說開票新規及報銷熱點!
問:今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從今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在發票上開具。這項規定只針對買方是企業,對于以個人或者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非企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就不需要填寫這些信息。
問:如何按商品和服務編碼規范開票?
答:按實際銷售內容開具發票并非新規。稅務部門已考慮編碼推行使用深圳注冊的公司地址到期怎么辦理嗎的漸進過程,“辦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較籠統的項目需要按下一級明細開具,具體明細到什么程度,允許企業視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決于消費者需要。
問:規范發票開具和使用主要目的有哪些?
答:發票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憑證,也是稅務部門稅收管理的重要依據,規范發票開具和使用一直是稅務部門重點工作。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的“按商品和服務編碼規范開票”和“購買方為企業的,應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具體執行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上兩方面問題。
問: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呢?
答:16號公告中“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問:發票上要填寫稅號,那其他欄目如何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寫?
答:現行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目前未做強制要求。
問:我們是事業單位,索取發票也要提供稅號嗎?
答:16號公告針對的是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政府和事業單位沒有明確。出于謹慎原則,建議事業單位有稅號的還是要寫一下。
問:增值稅普通發票本來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計稅,不能退稅、不能抵免的問題啊,“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這句話是不是描述有錯?
答:餐費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能抵扣稅款,但是合理范圍內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了總要報賬的,按規定繳納25%或者15%的企業所得稅,報賬時也是需要發票等稅收憑證的。
所以“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這句話并沒有錯。
問:我們是蔬菜店,我以前開票就是蔬菜或者糧油。現在這個規定出來,以后我怎么開票?一根蔥?一袋食鹽??
答:16號公告的出臺,主要是針對電商時代,很多企業在網上銷售,開具發票的摘要品類是事先預設的,由消費者自行選擇,比如“”辦公用品”、“材料一批”這樣的籠統開具行為,這是一個漏洞。稅務機關強調:企業必須確保銷售系統與增值稅發票開具內容之間保持一致,不能讓消費者自行變更品類。 國家稅務機關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該規范明確了4000多個銷售產品和服務的明細。企業開具發票應按該規范填寫,銷售什么開具什么,并適用標準、規范的摘要名稱。
問:我們的業務是真實的辦公用品,只是沒有開的那么細致,我有出庫單做賬,金額和發票都是一致的,我稅交夠了,有必要開得那么細致嗎?或者:我另外用電子表格打了明細,只是沒從開票系統打,這樣也不可以嗎?
答:按照真實業務開具發票內容是應該做的,如果不這么做就是“虛開發票”!不管是內控管理還是從稅務管理角度來理解,不管金額大小,辦公費都應該開具清單。數量少就直接在發票上列明具體品名,如膠水、回形針、訂書機等;數量多就附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清單必須從稅控系統出具!
問:那以后發票都不可以寫“辦公用品”了嗎?
答:16號公告針對的是籠統開票行為,比如“”辦公用品”、“材料一批”這樣的籠統開具行為,但并不是說“辦公用品”發票就一定不能再開了。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有一個明細類別是“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因此,發票摘要寫“紙制文具及辦公用品”是符合規范的。
問:那么可以開具“禮品”發票嗎?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并沒有“禮品”這個類別,企業賣什么必須開具什么,不能籠統寫“禮品”。例如禮品是紅酒、茶葉、筆等,就如實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