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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門容易出門難”是一直困擾企業的問題,那么,在辦理公司注銷事宜時,什么情況下可以免于提交清稅證明材料?什么情況下又可以免于補刻企業公章?什么情況下可以減少申請材料?
注銷便利化改革六條措施涉及擴大簡易注銷適用范圍、免于提交清稅證明材料、免于補刻企業公章、減少申請材料、尊重股東意思自治、推動“僵尸企業”退出等方面。
據了解,對因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被吊銷的,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參照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對未辦理過涉稅申報登記且企業登記機關未查詢到該企業稅務登記信息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免于提交清稅證明材料;
對于企業申請注銷時公章遺失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作為委托代理人的股東(出資人)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并提交公章遺失聲明的報紙樣張,不要求企業補刻公章;對于公司全部股東一致同意解散的,申請注銷登記時,免于提交股東會決議或決定、清算報告書、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改由公司在注銷登記申請書上填報上述信息,并由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簽字蓋章即可辦理。
同時,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經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確認同意公司解散的,對承諾已告知其他股東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確認的股東會決議和清算報告,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此外,股東(出資人)為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且股東(出資人)因注銷、被吊銷等原因無法簽署有關注銷登記文件的,可由該股東(出資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代表其簽署有關注銷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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