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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千百順小編要給大家介紹一下一般納稅人的相關政策。
一、一般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改增后對辦理、領購發票、申報的問題。就一般納稅人對增值稅資格登記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進行了明確,所有試點納稅人,不區分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大體分為兩種情形:
1.試點實施前,已經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并且兼有試點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2.非兼營納稅人,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年應稅銷售額等于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其一,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應按差額前的營業額計算;
其二,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年應稅銷售額參與計算。若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試點納稅人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后,即可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發票并進行納稅申報。
二、任何企業,如果按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36個月內不能變更,維持征管相對的持續與穩定,這個原則不能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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