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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
務局關于2014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的規定,2014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試行匯算清繳資料留存備報方式,即相關匯算清繳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存,在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時才需報送。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涉稅資料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以下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4、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5、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7、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需保存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需保存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香港注冊的公司在深圳辦公地址明。
8、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并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
9、納稅人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仍按規定報送上述(一)至(三)項資料,(四)至(八)項資料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涉稅資料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