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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之前欠的營
業稅應該如何處理?企業對于營改增之前欠的營業稅應該在補交營業稅之后,按照11號公告的規定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七、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該文件解讀明確可補開發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
2、已申報營業稅,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
3、已補繳營業稅稅款,未開具發票的。
因此,企業深圳注冊刻章公司對于營改增之前欠的營業稅應該在補交營業稅之后,按照11號公告的規定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