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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稅代開的增值稅發票都要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注:自2011年2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代開普通發
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因此,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代開的普深圳幻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冊資金通發票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