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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
二、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深圳住宅可否注冊公司地址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三、取得未填寫稅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
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四、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怎么辦?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公告規定。
五、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