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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即使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也可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第一條規定,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Tips: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新政策從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