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限制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2:10
我們已經分析了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廣泛權利。由于著作權是以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所以與權利人的權利相對應的就是社會公眾的義務。換言之,著作權人對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他(她)就可以阻止公眾未經許可擅自利用其作品。但是我們也提到了這樣的思想,即作品實際上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完成的,授予著作權同然可以激勵人們投身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但是如果對這樣的權利不加以限制,勢必阻礙社會文化的持續創新與全面繁榮。
??? 立法者在設計著作權制度時,同時考慮到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利益關系:
??? (一)為鼓勵人們進行創作,應當給作者授予著作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作品;
??? (二)為促進作品的傳播,應當給作品的傳播者授予相關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所獲得的創造性成果:
??? (三)為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允許普通的社會公眾在學習、生活、_r:作或者娛樂活動中以非營利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權利,這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需要。
??? 為了使三者的關系達到和諧平衡,立法者設計了著作權限制制度,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例如:通過學習,掌握認識自然、改造自然,以至征服自然的知識,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需要。如果學生在寫作文時引用他人作品中的某些內容或段落,都需要經過著作權人授權,那么,我們的教學丁作就無法正常進行。因此,法律允許人們為學習或研究目的.而少量、適當地引用他人的作品,不需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