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限制之二:法定許可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2:07
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否則即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某些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法律的規定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有四種情形:
??? (一)報刊轉載或摘編。作品刊登出來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例如:大家非常熟悉的《讀者》、? 《青年文摘》等雜志,它們一般不登載作者未曾發表的文章,而是將已經發表的文章摘錄匯編在一起作為匯編作品。這時,? 《讀者》、? 《青年文摘》等期刊固然不需要單獨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稿酬。
??? (二)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例如大家到了歲尾年末,就可以在音像市場購買到總結當年流行歌壇的名歌金曲錄音制品,這些通過排行榜貫穿起來的音樂作品,不需要每一首歌曲經著作權人的單獨授權,但應該支付相應的報酬。
???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作品和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例如大家在看電視時有所謂“讀書時光”的欄目,這樣的欄曰就可能使用到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這時的電視臺可以適用法定許可制度。
??? (四)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同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之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都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