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商標上訴委員會和法律不確定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2:01
商標專業人士熟悉泰國商標上訴委員會(TTAB),這是商標申請人希望對泰國商標注冊商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時遇到的角色。TTAB是由BE 2534商標法建立的,由內閣從國務委員會,司法機構以及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專家中選出的11至15名成員組成。商標第96條該法案授權TTAB審查根據該法案提交的所有上訴和撤銷請求。TTAB在上訴審查中的職責和權力由TTAB的《上訴和撤銷請求書審查程序條例》的不同版本規范。新版《法規》將于2019年3月25日生效,預計泰國大多數商標申請人都會受到影響。
程序變更增加了申請人的負擔
TTAB的條例BE 2561(AD 2018)于2018年12月12日獲得知識產權部總干事的批準,并將于2019年3月25日生效。該條例將取消以前的上訴提交要求,即上訴必須有19份副本提交,僅用一份副本替換。像以前一樣,上訴隨附的證據僅需提交一份。雖然此更改減少了商標引起的影印費用申請人,增加的翻譯和認證要求將超過其實際收益。新法規的第10節要求在每次上訴時都應提交一份全面的證據清單,并且所有作為上訴證據提交的文件副本均應由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證明是正確的。此外,第11條要求在提交之前將所有外語文檔翻譯成泰文,并由翻譯人員適當地證明該翻譯是正確的。
以前,證據清單從來都不是必需的– TTAB能夠審查以英語提交的證據。乍一看,新要求似乎加強了上訴審查的程序并提高了法律確定性,因為將更合理地提供佐證。但是,這些新要求以泰國法院的證據提交要求為藍本,不太可能為商標帶來更多好處申請人。盡管修正案將使上訴的支持證據合理化,但沒有跡象表明,這種合理化將導致TTAB對證據進行更正確或更全面的考慮。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泰國中央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法院能夠在一定條件下以英語檢查證據。因此,與法院的要求相比,新的《 TTAB條例》將文件翻譯成泰文的緊急性過高。此外,在隨后的訴訟中,根據法院標準為TTAB收集的證據將不容易被法院接受。
對于新法規,我們建議打算向TTAB提出上訴的商標所有者應準備為其代表提供足夠的時間,并考慮額外的費用,以翻譯非泰國的書面證據并草擬一份全面的證據清單。提交以及上訴。一般而言,申請人可以在提出上訴60天后提出上訴證據,我們希望這種選擇會更加定期地執行,并會給新法規帶來更多的證據準備負擔。
上訴的實質審查
根據《規章》第12條,TTAB被授權在上訴審查期間以駁回理由代替。該規定已從《規章》的先前版本中轉移而來。根據我們的經驗,TTAB越來越依賴于此,并且將其轉換為最新版本的《法規》表明,TTAB并未放棄這一特定權力。過去,TTAB有權在上訴中替換駁回理由,例如,導致注冊服務商因與先前商標相似而拒絕的商標被TTAB出于描述性而拒絕。
可能已經確定了理由替換的可能性,以使TTAB有機會審查注冊服務商拒絕的依據,并使該依據更符合法律。但是,理由替代的后果是,一旦申請人被TTAB的新駁回依據告知,則必須提交等同于全新上訴的回復。TTAB有權以替代理由來駁回申請,這會帶來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因此,申請人在向TTAB提出上訴的一年之前,無法確定為什么其商標確實被駁回了,屆時TTAB可能會揭示出拒絕的另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