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權的駁回不放棄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56
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以下簡稱“第七巡回法院”)最近裁定,駁回商標許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合同并不會終止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具體來說,第七巡回法院的判決(Sunbeam Products,Inc.訴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2012年7月9日)確定,商標許可的拒絕構成對合同的違反,并減輕了該許可所規定的義務,但是此類違反并不能消除許可證的存在或該許可證下的非違反方的權利。 ?
合同與對手程序
萊克伍德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萊克伍德”)制造和銷售各種消費產品,包括箱式風扇,所有產品均受萊克伍德的專利和商標保護。Lakewood與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 CAM”)簽訂了一項合同(“合同”),根據該合同,CAM將行使Lakewood的專利,并將Lakewood的商標貼在完整的粉絲上。合同還規定,如果萊克伍德不從CAM購買,則CAM可以直接將其2009年估計的120萬名粉絲直接出售給指定的零售商。
2009年2月,在萊克伍德與CAM簽訂合同后不久,萊克伍德的一些債權人向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破產法院(“破產法院”)提出了非自愿破產申請。破產法院任命了一個受托人(“受托人”),該人將萊克伍德的業務出售給了Sunbeam Products,Inc. d / b / a Jarden Consumer Solutions(“ Jarden”)。
盡管Jarden并未在CAM的庫存中購買完整的風扇,但它確實反對CAM出售Lakewood品牌的風扇,以直接與Jarden競爭。受托人拒絕了合同的執行部分。盡管受托人拒絕了合同,但CAM仍根據合同的條款制造和銷售Lakewood品牌的風扇,并且受托人提出了一項對抗性程序1,除其他外,包括禁止CAM出售Lakewood品牌的風扇。并抹殺了CAM出售此類風扇所產生的全部利潤。
破產法院基于公平理由裁定,應允許CAM根據合同的條款繼續制造和銷售Lakewood品牌的風扇。2第七巡回法院在駁回破產法院關于公平應由案件決定的論點的同時,仍然確認了破產法院的裁決。3
破產法第365條4
《破產法》第365(n)條規定,當受托人拒絕許可時,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有兩種選擇:1)如果拒絕構成違法,則可以將許可視為已終止,否則該許可被許可人將其視為按其自己的條款或適用的非破產法終止的行為,或2)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內開始破產案件之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乍看起來,這部分破產法似乎可以解決問題,而有利于CAM,但是第七巡回法院描述了為什么解決問題并不那么簡單。
術語“知識產權”是《破產法》下的定義術語,包括專利,版權和商業秘密。5此定義中明顯缺少商標,這是Jarden反對CAM的對抗程序的主題。由于根據《破產法》,商標未包含在“知識產權”的定義中,因此第365(n)條不適用。
拒絕的影響
因為它發現第365(n)條沒有控制商標,所以第七巡回法院被要求確定受托人拒絕合同的效力,而與該條無關。第七巡回法院指出:“在破產之外,許可人的違約行為不會終止被許可人的知識產權使用權。”?6
第七巡回法院假設,如果萊克伍德在破產前通過不向粉絲提供電動機而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那么CAM有權有權將其視為終止其義務或通過購買電動機來彌補萊克伍德的違約行為。從其他來源收取費用,并向萊克伍德收取額外費用。7此外,如果萊克伍德在破產范圍之外違約,CAM將有權從其討價還價中受益,以自己的帳戶出售萊克伍德品牌的粉絲。
第七巡回法院對《破產法》第365(g)條進行了評估,以確定受托人拒絕的效力。8第365(g)節規定,除在某些不適用于本合同的情況外,拒絕執行合同即構成對該合同的違反。像破產之外的情況一樣,一方的違約并不會喪失另一方的權利。
由于CAM依合同享有的權利保持不變,因此第七巡回法院確認了破產法院的裁決,即CAM被允許以自己的帳戶制造和出售Lakewood品牌的風扇,這是Lakewood估計2009年所需的風扇數量。9
應當指出的是,第七巡回法院的判決與路博潤企業公司訴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案相抵觸。10?路博潤是在國會將《破產法》添加第365(n)節之前決定的,裁定,當知識產權許可在破產中被拒絕時,被許可人將失去使用任何許可的版權,商標和專利的能力。為了響應路博潤的決定,國會在《破產法》中增加了第365(n)節,以保護某些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的權利,例如專利,版權和商業秘密。但是,因為商標許可不在365(n)的范圍之內,對于拒絕商標許可,路博潤在某些巡回法院可能仍具有說服力,在第四巡回法院則可能具有控制力。然而,第七巡回法院的裁決為以下論點提供了主要支持:拒絕執行合同是對合同的違背,而不是撤銷。
外賣
第七巡回法院的裁決在兩個方面都很重要。首先,它使我們想起了《破產法》所規定的術語的重要性,因為商標雖然在大多數方面通常被理解為知識產權,但并不是該術語由《破產法》所定義的知識產權。
其次,更重要的是,它為破產法院通常如何看待受托人拒絕合同提供了關鍵指導。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受托人對執行合同的拒絕(在某些情況下除外)被視為違反合同,而不是終止或撤銷,并且非違反方在合同中享有與合同相同的權利。如果違約發生在破產之外的話,本來可以的。雖然通常針對違約的補救措施是賠償金,但在破產中,賠償金將導致非違約方對遺產進行索賠,但在某些情況下,非違約方也可以使用其他補救措施。
在受托人拒絕之后,執行合同的當事方應謹慎評估適當的補救措施。此外,受執行合同約束的債務人業務的潛在購買者還必須注意正確評估那些執行合同對所購資產構成的風險。只有充分理解了執行合同所帶來的風險,當事方才可以就有關這些合同的適當行動方案做出明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