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商標法規的變更是芬蘭主導的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52
由于最近對《歐盟商標指令》和《歐盟共同體商標條例》進行的更改,商標的格局正在發生變化。它正在朝著權利人友好的方向發展,特別是在扣押運輸中的假冒偽劣產品方面。在扣押芬蘭運輸途中的貨物方面,新規則將改變游戲規則。
過境國
芬蘭歷來是貨物的過境國途中從中國到俄羅斯。貨物通過海運從中國運到歐洲北部最大的港口,然后裝到使用芬蘭南部港口的較小船只中。從那里,貨物被卸到卡車中并通過公路運輸到俄羅斯。
在國家或歐盟法律的約束下,芬蘭海關多年來一直在扣押向俄羅斯轉運的侵權商品。之所以可能這樣做,是因為直到2011年底,歐盟國家都觀察到了“制造虛構小說”,并像在過境國中一樣對待過境商品。
通量規則
但是,針對通過歐洲聯盟進行的外部過境貨物采取邊境措施的法律依據目前處于變化之中。歐洲法院(ECJ)在2011年的諾基亞和飛利浦一起案件中發布了一項備受爭議的裁決,該裁決給尋求通過歐盟在外部轉運中扣押商品的權利持有者帶來了沉重負擔。作出決定后,許多歐盟國家大幅度減少了緝獲量或完全停止了緝獲可疑貨物的行動。芬蘭海關大幅減少了對轉運中貨物的緝獲:2011年,轉運中貨物占所有邊境措施的93%,導致緝獲了侵權嫌疑貨物,到2015年,這一數字已降至10%以下。
變化
權利持有人無法容忍這種情況。經過激烈的政治辯論,新的《共同體商標條例》第9(4)條現在包含一項受歡迎的規定,指出共同體商標(自2016年3月22日起被稱為歐盟商標)的持有人可以扣押通過歐盟轉運的貨物即使這些商品并非針對歐盟消費者。對于權利人來說,這是個好消息。但是,最后文本是一個折衷方案,其中包括一項條文,即如果貨物的所有人可以證明權利人不能在目的地國扣押貨物,則扣押貨物的權利將喪失。舉證責任完全由侵權人承擔。
例外
盡管歡迎更改運輸中扣押貨物的規則,但存在這樣的風險,即在目的地國可能侵權的貨物附帶條件會導致對成員國法院如何適用外國法律提出質疑。但是,在假冒明顯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很少見。
評論
關于扣押過境貨物的新規則將證明對芬蘭很重要。對于歐盟商標持有人,芬蘭將成為假冒商品的有效查封了一個有趣的樞紐途中俄羅斯和波羅的海國家。隨著新的關于過境商品的共同體商標條例條款以及歐盟海關執法條例(608/2013)引入的強制性簡化銷毀程序,在芬蘭扣押侵權商品從未如此簡單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