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維妮SUAVINEX”商標之爭有果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48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提及西班牙母嬰用品品牌“蘇維妮SUAVINEX”,很多寶爸和寶媽對其安撫奶嘴、奶瓶、磨牙器等產品不會陌生,這些商品因設計獨特、圖案新穎、色彩豐富而備受歡迎。而圍繞著注冊使用在繪畫筆、衛生紙等商品上的第16523812號“蘇維尼SUAVINEX”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西班牙蘇文耐克斯實驗室有限公司(下稱蘇文耐克斯公司)與美洲股權投資(昆山)有限公司(下稱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產生了糾葛。
近日,雙方紛爭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系以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注冊,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商標近似起紛爭
記者了解到,美洲股權投資公司于2010年2月注冊成立,2014年7月該公司發起成立了蘇維尼投資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下稱蘇維尼公司),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2015年3月,美洲股權投資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后經異議程序于2017年9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繪畫筆、明信片、衛生紙、紙制餐桌用布等第16類商品上。2019年10月,訴爭商標經核準轉讓予蘇維尼公司。
2018年3月,蘇文耐克斯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第4965738號“SUAVINEX”商標、第4965740號“SUAVINEX”商標、第G985930號“SUAVINEX”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英文商號權,系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的注冊。
美洲股權投資公司辯稱,訴爭商標由該公司獨創,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未侵犯蘇文耐克斯公司主張的在先商號權,亦不存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原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繪畫筆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嬰兒奶瓶商品、刷子、化妝品等商品在消費群體、功能用途等方面區別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共存于市場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商品來源,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蘇文耐克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將“SUAVINEX”作為商號或商標使用在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繪畫筆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在中國經廣泛宣傳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響力,訴爭商標的注冊并未侵犯蘇文耐克斯公司主張的在先商號權,亦未構成對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
但是,原商評委認為引證商標由無固定含義的字母“SUAVINEX”組成,其對應中文商標為“蘇維妮”,獨創性較強,訴爭商標與上述中英文商標的漢字、字母構成高度近似,難謂巧合,而且除訴爭商標外,美洲股權投資公司還先后申請注冊了50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大量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以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此類搶注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
綜上,原商評委于2019年3月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美洲股權投資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適用引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的商標注冊行為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訴爭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據此一審判決駁回了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
美洲股權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蘇文耐克斯公司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嬰兒奶瓶等商品上享有的“SUAVINEX”商標在中國市場上對應的音譯中文為“蘇維妮”,“SUAVINEX”商標使用在嬰兒奶瓶等商品上顯著性較強亦缺乏證據,也無證據證明其囤積大量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蘇文耐克斯公司在嬰兒奶瓶等商品上享有“SUAVINEX”商標的專用權,其在中國市場上對應的音譯中文為“蘇維妮”,使用在嬰兒奶瓶等商品上顯著性較強,訴爭商標與蘇文耐克斯公司的商標外文部分及其對應的音譯中文幾乎完全一致,且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申請注冊了與蘇文耐克斯公司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數十件“SUAVINEX”商標及多件與其他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而美洲股權投資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具有真實、誠信的商業使用意圖,其上述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明顯違背商標內在價值,而且會對商標注冊秩序產生消極影響,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綜上,法院終審駁回美洲股權投資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二審判決中明確,對于“其他不正當手段”的理解,應當限于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情形的規制。雖然在具體案件中是對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情形予以規制,但實則是對申請人或注冊人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行為予以制止,特別是對于申請人或注冊人通過囤積大量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主觀上并無合理事由,客觀上亦無實際使用意圖,通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相關申請注冊行為,均是在具體案件中以是否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情形進行評述,將直接對該申請人或注冊人的相關注冊行為所指向的商標產生影響。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判決中還特別指出,認定“其他不正當手段”情形時應當采取審慎原則,對確屬以囤積商標進而通過轉讓等方式牟取商業利益為目的,大量申請注冊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明顯違背商標內在價值,并會對商標注冊秩序產生消極影響,有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實守信經營秩序建立的行為,應當加以規制。同時,還應考慮我國采取商標注冊制度,對商標本身的保護更多考量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穩定性和對應性,而非相關主體對特定標志的壟斷,允許在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出現相同或近似的標志,這也是我國商標基本制度所決定的。在對法律所規定的特定情形予以認定時,更應當予以嚴格認定,不能以動搖商標基本注冊制度為代價,否則所產生的社會收益將遠大于所付出的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