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標改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42
如果您公司的商標組合包含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請但在該日期之后注冊的共同體商標(CTM),請注意有關新法規(EU)No 2015/2424(歐洲的CTM法規的修訂)的以下內容),將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以下簡稱“改革”)。
作為改革的一部分,商標注冊中的“類別標題” [1]應解釋為僅包括類別標題本身的字面意義清楚涵蓋的那些商品或服務。因此,除非采取以下步驟之一,否則可能會縮小CTM注冊的保護范圍。例如,CTM注冊,?除其他外,“服裝,鞋,帽”在25類需要有大概2012年6月22日,但之前覆蓋“服裝”下的腕帶,改革后,術語腕帶將最有可能不覆蓋在類別標題的字面意義上,因此保護范圍將縮小。
因此,為了不損害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提交的CTM的所有者,《改革》允許此類所有者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提出將商標所有者打算作為特定商品或服務添加到類別中的請求。在課程標題下涵蓋。這稱為“第28條宣言”。
或者,所有者可以通過將類別標題替換為包含在特定類別中的大多數(但不是全部)適用商品或服務的字母順序列表來尋求修改類別標題。此類修改最好在2016年3月22日之前進行。
如果貴公司的商標組合包括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請但在該日期之后注冊的CTM,我們建議您與我們聯系以確定此類修改是否適合您的情況。
請注意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其他改革規定:?
費用將更改為每類收費一類,而不是三類收費。這是一個重大變化。
從第三方了解到申請之日起,他們將有機會提出意見。
第三方可以就同一CTM提出額外的異議,即使該CTM的異議期結束后,前提是尚未完成初始異議程序。?
可以注冊證明商標(此選項將在本法規發布后21個月生效)。
“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將被稱為“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共同體商標”將被更名為“歐盟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