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撤銷行動中,公平競爭是公平的辯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38
Cosmetic Warriors Limited(CWL)是一家化妝品零售公司,在全球擁有近1000家LUSH零售商店,自2002年以來一直在美國運營。CWL在美國擁有多個商標注冊,包括LUSH在香水和美發服務上的注冊。
Pinkette Clothing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經營各種標簽的年輕女裝公司。LUSH是其中一個這樣的標簽,該公司從2003年開始使用該標簽,而Pinkette則在2010年獲得了該服裝的商標注冊。盡管CWL不在市場上,但Pinkette的申請并未受到反對,該申請已在商標官方公報上發布。律師知道了申請。
2014年,CWL嘗試獲得在美國服裝上使用LUSH的商標注冊,但由于Pinkette先前存在的注冊而被拒絕。但直到2015年6月,約Pinkette的注冊五年后,即CWL提出申請,請求撤銷Pinkette的商標與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呈請書提交后,Pinkette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對不侵權的宣告性判決,CWL反駁了該判決,尋求禁令救濟和取消Pinkette的商標。在其辯護中,Pinkette辯稱,存在勞資糾紛,聲稱CWL在主張其權利時過分拖延。
公平的公平原則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因為當事人可能會因原告不合理地拖延提出法律要求而受到損害。當重大條件發生變化,證人或證據丟失,或者被告由于延誤而改變立場時,Laches可以防止原告無理地推遲提出法律要求的主張,以至于不允許提起訴訟對被告是不公正的。簡而言之,提起訴訟可以防止原告在提起訴訟時缺乏勤奮。
在過去幾年中,最高法院在Petrella訴Metro-Goldwyn-Mayer,Inc.案中,案于134 S. Ct。1962年(2014年)和SCA Hygiene Products訴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LLC,137 S. Ct。954(2017)限制了《版權法》和《專利法》中對水ches的公平辯護。具體而言,在佩特雷拉,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情況下,法院取消了在第507(b)條規定的三年時效條例內提起的版權侵權訴訟中的訴訟程序。在SCA?Hygiene中,法院依靠Petrella認定《專利法》第286條?禁止救濟“針對在提起申訴之前六年以上所犯的任何侵權行為”,并且不能使用擔保來禁止在六年內提出的任何索賠。
第九巡回法院將Petrella和SCA Hygiene區別開來,因為《蘭納姆法》明確授權將la子作為取消的辯護,并且不包含時效規定,因此最高法院裁決所解決的問題不適用于《蘭納姆法》的索賠。因此,在商標侵權和撤銷請求中,公平的辯護仍然可以使用la子。
CWL依靠Petrella和SCA Hygiene辯稱,由于《蘭納姆法》第14條(《美國法典》第15條第1064款)規定了提起取消訴訟的五年期限和五年期限,因此礦場無法禁止其取消索賠CWL提出索賠時尚未通過。地方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訴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認為第14條規定的5年期限不是一項時效法令,該法令禁止在規定的期限后提起訴訟。相反,它僅限制了五年后可能要求取消的理由。
根據這一分析,第九巡回法院發現,最高法院判決中的工作原則(涉及對時效性規約的司法優先考慮)不適用于沒有時效性規約的《蘭納姆法》。因此,在《蘭納姆法》(Lanham Act)下的訴訟中,可以對勞資進行辯護,并且適用于這種情況,因為CWL本應在2010年知道其索賠,但等待了將近四年才提出這些索賠。第九巡回法庭確認了地區法院的裁定,即CWL的主張被禁止。
如本例所示,勤奮的執法對于任何商標保護策略都至關重要。如果《蘭納姆法》的原告延誤主張自己的權利,他們可能會面臨公平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