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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安大略省的特許經營立法宣布不適用于單個商標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35
      高等法院最近已成為安大略省第一個解決“?亞瑟·維沙特法案(特許公開)”??(“維沙特法案”)是否適用于單個商標許可的問題的法院。

      在?MGDC Management Group Inc.訴Marilyn Monroe,LLC的不動產1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許可協議的當事方,通過該協議,被申請人將商標名稱Marilyn Monroe許可給申請人在其餐廳中使用。申請人提出了一項要求撤銷許可協議和損害賠償的申請,理由是許可協議是特許經營協議,使他們有權享有《威莎法》所規定的充分披露的權利?。受訪者的立場是,許可協議不是特許經營協議,《維薩特法》?授予的權利和救濟?不適用。被告人據此提出了駁回申請的動議。

      在批準答辯人的動議并駁回申請時,法院裁定《?維沙特法案》不適用于這種性質的安排,因為它不是特許經營安排,而是單一商標許可安排。因此,當事方不受Wishart法規定的義務和救濟的約束?。

      作為背景,《?威莎法》?規定了不適用的持續商業關系或安排。與本案最相關的是第2(3)(5)條,該條規定,《?威莎法》?不適用于單個商標許可的授予。

      為了擊敗《維沙特法》中的語言?,申請人采取以下立場:當事方之間的關系應受實質而非形式約束,并且“許可協議”標簽并不能確定雙方之間的關系。盡管法院同意實質性勝過形式,但法院還認為,實質上,這種安排無非是一項許可單個商標的協議。盡管許可協議為被告提供了與商業模式相關的許多不同權利,但是這些權利與許可協議的性質無關,無可否認,這些許可協議是由單一商標許可協議產生的。

      法院對特許人-被特許人安排的特點進行了簡短但重要的討論,分析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這種安排。雖然是商標許可可能是標準特許經營協議中的一個要素,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經營安排中沒有許多其他定義要素。這些要素必將包括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經營業務方法的重大控制或協助。根據許可協議,申請人自行負責開發其餐飲業務將據以運行的系統,包括對該業務進行廣告宣傳和培訓自己的加盟商。盡管被申請人擁有許可協議下的保護其商標的權利,但很明顯,被申請人并未對申請人施加任何重大控制。

      法院通過確定《?維薩特法》?不適用,因此還認定,許可協議中的法院選擇和法律條款的選擇是可執行的。這些條款規定適用紐約法律,并且該糾紛將在紐約州進行訴訟。實際上,法院指出,當事雙方在紐約進行了訴訟,提出了與申請書中提出的問題相同的問題。換句話說,申請人將有另一天在法庭上與之作斗爭。

      重要的是,該決定為什么構成特許人-特許經營者安排以及要求哪些標志性要素提供指導,以使當事方能夠主張《維薩特法》規定的權利和救濟?。當事人應謹記,雖然授予單個商標的許可通常是在特許經營安排中發生的,但僅這一要素,而沒有特許人的任何重大運營控制,僅憑特許經營人與特許經營人之間的安排就不足以使該安排具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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