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使用意圖”商標申請相關的風險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32
品牌所有者申請美國商標保護的一種普遍途徑是基于善意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申請。使用備案意向書自申請之日起可以提供保護,申請日可以是實際開始商業使用之前的數年。《蘭納姆法》規定:“ [有善意的人在表明其善意的情況下,將其商標用于商業用途,可要求其商標注冊。” 1基于善意的商標注冊使用意圖在美國仍然很流行,與許多其他國家不同,在商業中對商標的使用有嚴格的要求。
好處
使用意向書的明顯好處是,申請人可以在開始使用商標之前開始申請程序。此外,該框架規定,申請的申請日期可以作為商標的優先權日期,在與競爭商標申請人或權利持有人發生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工具日期。最后,僅基于真實意圖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申請被提交。申請人聲明其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的真實意圖。該聲明構成了真誠的證據;審查員不會進一步評估使用該商標的誠意。
風險
如果試圖濫用此過程,則商標申請人應保持警惕,因為在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 TTAB”)或聯邦法院發生爭議期間,第三方越來越多地質疑申請人的誠信。例如,聯邦巡回法院已指出,由于“出于善意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意圖是對有效意圖使用商標的法定要求。?根據第1(b)條提出的申請,缺乏這種意圖是反對者可以質疑申請人商標的依據。“ 2在MZ Berger,聯邦巡回法院確認了TTAB的一項裁決,該裁決認為,在異議程序中,缺乏關于在商業上使用商標的善意的充分證據足以將申請人的負擔轉移到“提出足以充分解釋或勝過未能提供此類書面證據的證據。” 3 TTAB認為,“ [ a]申請人對許可和外包的非常概括性和非特定性的提及,將其作為將來在未指定的時間將產品推向市場的潛在策略[可悲的是,它并沒有真正顯示出使用該商標的意圖。” 4
最小化風險?
因此,品牌所有者應在內部保留特定記錄,或與其律師一起證明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由于缺乏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真誠意圖,在起訴期間也可能會反對申請。此外,自提交之日起,基于沒有善意在商業中使用商標而提交的申請而發布的注冊,可能會基于欺詐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