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國不允許注冊“摩納哥”商標:根據地方法院,該商標缺乏鮮明的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30
歐洲聯盟總法院(“ GC”)最近駁回了摩納哥侯爵夫人(“ MEM”)(一家與公國政府有聯系的摩納哥公司)提出的申訴,反對協調廳在2007年做出的決定。內部市場(“ OHIM”)不得為相關申請中指明的某些商品和服務(磁記錄支持,紙制品,紙板,未包括在其他類別中)授予“摩納哥”標志的共同體商標注冊;印刷品;照片;運輸;旅行安排;娛樂活動;體育活動;臨時住房)。該決定(以及上訴中的決定)主要基于“摩納哥”標志的純粹描述性特征,在任何情況下,該標志都被視為缺乏獨特性:實際上,該決定注釋中的該標志僅表示特定的地理起源,并且無法識別商品的商業起源。
這是更詳細的事實。2010年,摩納哥政府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獲得了“摩納哥”標志的國際商標注冊,并指定了其在歐盟范圍內的注冊。因此,向OHIM提交了注冊申請,但是OHIM部分拒絕授予相關的CTM,并指出該標志具有描述性,并且缺乏上述第7條第1款所述商品和服務的獨特性。第(EU)號法規的b)和c)字母。207/2009。然后MEM(同時已成功獲得商標所有權的公國)向OHIM的第四上訴委員會提出了對OHIM決定的投訴,有爭議的商標。
因此,申請人要求GC取消OHIM的決定。根據有爭議的判決,法院駁回了MEM的辯護,駁回了申訴。
首先,法院指出,就授予CTM而言,公國是正常的法人實體,與它是歐洲聯盟以外的第三國無關。因此,與OHIM上訴委員會已經確認的那樣,摩納哥政府沒有特別的合法性來持有商標。
然后,關于MEM關于“摩納哥”標志不具有描述性的立場,法官指出,當地名表明已經知道有關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地方時,不允許對地名進行注冊。在相關公眾眼中,與這些商品或服務的聯系。特別是,法院認為,“毫無疑問,“摩納哥”一詞與享譽全球的公國名稱相稱”,并且“在歐洲聯盟公民中享有更高的聲譽?”;因此,“毫無疑問,無論相關公眾使用何種語言,它都會喚起具有相同名稱的地理區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繼續說:上訴委員會對于所涉及的每種商品和服務均令人滿意地證明了它們與所涉商標之間的充分直接和具體的聯系,以考慮到“摩納哥”一詞可以在市場上用于指定地理來源或目的地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地點,因此上述商標對所涉貨物和服務具有描述性”。在此基礎上,相關的合規理由被拒絕。
最后,關于基于OHIM否認存在鮮明特征的依從依據,法院首先確定,商標本身已確定的描述性意味著所要求的商品或服務不具有鮮明特征。此外,法官補充說,即使該標志不是描述性的,它也無論如何也不是與眾不同的,因為“相關消費者基本上將其視為一種信息工具,而不是該商品商業來源的指示。或有爭議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