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提出虛假廣告主張時的資格構成要素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17
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在?Lexmark International,Inc.訴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Inc?.案第12-873號案(S.Ct.,2014年3月25日)中定義并描述了根據非競爭者可根據《商標法》第43(a)條,15 USC§1125(a)要求提供虛假廣告索賠。Lexmark是激光打印機的制造商和銷售商,其中包括那些打印機的墨粉盒。Lexmark將其打印機設計為只能與自己的專有墨盒一起使用。但是,再制造商會購買使用過的Lexmark碳粉盒,進行翻新,然后與Lexmark出售的新的和翻新的碳粉盒競爭使用。??
利盟希望其客戶將空的碳粉盒退還給它進行翻新和轉售,以便它從那些售后市場(而不是再制造商)獲得利潤。因此,Lexmark引入了“優惠計劃”,如果客戶同意在墨盒用完后將其退還給Lexmark,則可以以折扣價購買新的墨盒。Prebate計劃的條款通過使用收縮包裝許可證通過打印在墨粉盒包裝盒上的通知傳達給客戶。為了執行Prebate條款,Lexmark在每個Prebate墨盒中都包含一個微芯片,可在墨粉用完后禁用該墨盒。為了重新使用墨盒,必須用Lexmark更換微芯片。
Static Control生產和銷售重新制造Lexmark墨盒所需的組件。靜態控制為再制造商提供碳粉,更換零件和模仿Lexmark的Prebate墨盒的微芯片。?
在2002年,利盟(Lexmark)起訴Static Control侵犯版權并違反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17 USC§101et seq)。和1201及以下?根據《商標法》第43(a)條,Static Control提出反訴,尤其指控?虛假廣告。
靜態控制公司聲稱兩種Lexmark做法均構成虛假或誤導性行為:1)通過其Prebate計劃Lexmark導致最終用戶相信它們受到Prebate條款的法律約束,因此需要將帶有Prebate標簽的墨盒返回Lexmark。一次使用后;2)引入“ Prebate計劃”后,Lexmark致信墨粉盒再制造商,錯誤地告知他們出售翻新的Prebate墨粉盒是非法的,并且使用Static Control的產品翻新這些墨粉盒是非法的。?
地方法院以缺乏“審慎地位”為由駁回了Static Control對Lexmark的虛假廣告反訴。就是說,有更多直接原告對通過訴訟(碳粉盒再制造商)制止Lexmark的做法有更大的興趣。地方法院進一步指出,靜電控制的傷害是微不足道的,因為它是所謂的操縱消費者與墨粉盒再制造商關系的副產品。第六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對靜態控制公司虛假廣告反訴的駁回。?
最高法院授予證明書,以決定適當的分析框架,以根據《蘭納姆法》確定當事人對虛假廣告提起訴訟的資格;更具體而言,《靜態控制》是否屬于國會根據《商標法》第43(a)條授權起訴的原告類別。?
在最高法院的意見中,最高法院駁回了當事方及其當事人提出的關于當事方是否有資格根據《商標法》提起訴訟的所有標準。根據“反托拉斯常設理論”,法院根據最高法院在Cal,Inc.訴Carpenters的相關總承包商案中的意見,進行最高法院的意見?,??459 US 519(1983)。根據“分類測試”,僅實際競爭者允許使用商標法訴訟。最后,在“合理利率法”下,商標如果索賠人能夠證明:1)受保護的合理利益免遭所謂的虛假廣告的侵害,原告將享有立案的資格;以及2)認為該涉嫌虛假廣告可能損害利益的合理依據。最高法院拒絕了所有這些方法。?
相反,最高法院概述了兩次調查,以確定原告是否有資格根據《商標法》第43(a)條起訴虛假廣告。原告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根據“利益區測試”,法院假定存在針對利益屬于該法保護的利益范圍內的原告的法定訴因。僅當原告的利益與法規中隱含的目的如此微弱地相關或相抵觸以致無法合理地假定國會授權該原告提起訴訟時,該測試才取消訴訟。該測試明顯阻止了欺詐的消費者維持商標下的訴因行動第43(a)條。另一方面,如果原告受到損害是因為其聲譽或商業損失中的商業利益而受到商標法第43(a)條保護的利益范圍內。
根據近因測試,法院假定法定訴訟因由僅限于因違反法規而直接造成傷害的原告。通常,最接近的原因要求禁止被指控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相去甚遠。根據近因測試,根據商標法第43(a)條提起的原告必須證明直接由于被告的虛假廣告造成的欺騙而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當欺騙消費者導致他們拒絕原告進行交易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最后,最高法院裁定,直接適用“利益區”和“近因”要求可規定誰可以根據《商標法》第43(a)條維持訴因的相關限制。即使原告無法足夠確定地量化損失以彌補損害,也是如此。盡管它仍然可以享有禁制令。?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靜態控制”屬于國會授權在商標下起訴的原告類。法案第43(a)條。盡管Static Control和Lexmark不是直接競爭對手,但是Static Control聲稱因Lexmark的行為而受到聲譽損害。即使Lexmark的目標是損害其直接競爭對手(再制造商),并且Static Control僅遭受附帶損害,這??也是事實。最高法院還指出,雖然將“靜電控制”的傷害與消費者困惑(由Lexmark的活動造成)聯系起來的因果關系不是直接的,但其中包括傷害與再制造商之間的中間聯系。最后,最高法院指出,原告必須辯護(并最終證明)由被告的虛假陳述所造成的對銷售或商業聲譽中商業利益的損害。靜電控制充分體現了這兩個要素。?
最高法院的意見澄清并統一了針對非競爭者根據商標法第43(a)條起訴虛假廣告的測試標準。初級法院是否會要求辯護人證明自己是否在庭園商標侵權訴訟中要求和證明利益相關區和最接近原因測試的要素,尚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