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商標權轉讓稅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1:12
2018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一項重要澄清,內容涉及對外國母公司對商標的財產權征稅,作為對其俄羅斯子公司的特許資本的貢獻。以前,由于《稅法》第21章中有關以下方面征收增值稅(VAT)的程序的相互競爭的規定,圍繞此問題一直存在歧義:
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
涉及商標產權的交易。
根據《稅法》第148條的規定,涉及將專有權轉讓給包括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的交易與服務相關,并應在服務購買者所在的國家/地區(在上述情況下為俄羅斯)加收增值稅。因此,通常,將商標專有權轉讓給俄羅斯組織應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稅法》第149條,將權利轉讓給某些類型的知識產權免征增值稅。但是,該優先列表中不包括商標權。
同時,如果這種轉讓是作為對俄羅斯子公司的特許資本的出資,則財政部將參考其他稅收法律。
除其他事項外,增值稅適用于商品,工程,服務和產權的銷售。但是,根據《稅法》第39條,如果產權轉讓具有投資性質,包括對公司特許資本的出資,則不將其確認為變現。因此,正如財政部在2018年4月19日的信函(03-07-08 / 26423)中所述,專有產權的此類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
此外,作為對子公司特許資本的出資而進行的這種產權轉讓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母公司向子公司的簡單專有產權轉讓(作為對子公司財產的貢獻或根據民法協議)應作為組織收入的一部分征稅,稅率為20%。
鑒于上述情況,如果有必要從稅務角度增強俄羅斯子公司對商標的權利,則最好將這些權利作為對公司的注冊資本的出讓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