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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標法實施之后,有些商標申請人在其商標遭遇部分駁回的情況下,代理機構都會根據引證商標的實際近似度建議商標申請人是否辦理駁回復審。若放棄駁回復審,則會直接初審公告通過的部分商品,被駁回的商品直接不予核準注冊。
對于辦理駁回復審的,則會存在這種商標分割申請的情況,即申請人要求進行分割申請,將部分駁回中予以初步審定的部分商品進行分割后由商標局先行公告,而將被駁回的商品分割為另一商標繼續申請駁回復審。
商標申請分割的實際操作
1、商標局向申請人發送《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
2、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當按照《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中“備注”所提具體要求,在商標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寫并簽字蓋章。
3、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附送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15日內,將該申請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郵寄回商標局。不申請分割的,無需提交。
4、商標局對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人的原注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后續程序繼續主張權利。
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后,再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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