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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增值稅發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的需求越來越大。隨之小編提醒各位老板增值稅發票不是想開就能隨便亂開的,否則后果很麻煩。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十個重要問題千萬不能搞錯,一起來看看吧!
1、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深圳總公司注冊分公司用的材料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2、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3、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4、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5
、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員工7月份之后拿來報銷的發票,開票日期是5月份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是否可以?
可以以開票日期為準。
7、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怎么辦?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及手工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8、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情況是否一定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識別號?
16號公告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9、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0、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16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