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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而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而自行使用的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則無權排除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若其不申請注冊,就可能被他人搶先注冊,并被禁止繼續使用該商標。
(2)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當注冊商標被他人假冒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權人可以請求非法使用者承擔法律責任;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對未注冊商標使用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其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無權對第三人的使用、援用商標法請求訴訟保護。
(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權人行使這些權利,不涉及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問題;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一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即構成商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商標具有宣傳商品、區分產品或服務來源、標示商品質量、指導商品選購等作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廣大群眾喜愛的商標具有巨大的無形價值。所以,商標還是應該去注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