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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主要類型
新加坡允許設立不同類型的信托,例如:
慈善信托。
家族信托:富裕的個人可以設立家族信托作為資產保護和遺產規劃的平臺,甚至可以持續100年。
集合投資信托:任何信托,如商業信托或單位信托和全球房地產投資信托,在一個保護傘下累積大量投資。
法定信托:這類信托是為了遵守特定的法律而創設的,如保險信托基金的保險信托,以及某類保險產品下的受益人(如火災、健康、汽車、人壽、醫療意外等)。
外國信托:只有不居住在新加坡的外國人、中介人和受益人持有新加坡境外的資產。這些信托在向受益人分配收入和資產時免稅。
信任結構組成
1.客戶:定居者可以來自任何國家,他們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必須年滿18歲,擁有健全的資產,并將所有權轉讓給受托人。
2.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居住在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他們可以獲得信托的利益。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
3.受托人:新加坡許可并監管可以被指定為受托人的專業受托人服務公司。然而,調解人可以自由任命投資銀行或其他公司或可信賴的顧問。另一種越來越流行的方式是雇傭私人信托公司“PTC”。
4.私人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PTC”是一家注冊公司,其目的是擁有和管理委托人的信托。PTC的董事會可以是客戶值得信賴的顧問和/或家庭成員。
5.保護人:財產授予人可以指定一個自然人來監督受托人的行為,就像監督人有權否決受托人的行為一樣。這就是所謂的保護受益人權利的“保護人”。信托契約可以為保護人提供許多權力,包括增加或更換受托人、補償受托人或增加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