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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個人是否是香港稅收居民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個人被視為中國香港的稅務居民:
1.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個人;
2.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為有關納稅年度)停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其家庭居住的永久居所,他或她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在中國香港居住”。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1.“通常居住地”是指除意外或臨時離境外,個人在中國香港連續居住的居住地。
2.要被視為通常居住在中國香港的個人,該個人必須慣常和通常居住在中國香港,除非在某段時間內臨時或意外離境。
通常,居留的概念是指個人在香港的居留是自愿的,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連續性,無論多久,都是其目前生活的習慣狀態。
在確定個人在中國香港停留天數時,在中國香港停留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判定實體是否為香港稅收居民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實體被視為中國香港的稅務居民:
1.(當實體為公司時)在中國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或在中國香港以外注冊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國香港進行的公司;
2.(當實體為非公司時)根據中國香港法律成立的實體,或根據其他國家或地區法律成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國香港進行的實體。
在法律意義上,“主要管理或控制”并不要求管理和控制都必須發生在中國香港。“管理”是指日常的業務和經營管理,或對最高管理層所作決定的執行。“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層對企業整體經營的控制,如制定核心經營戰略、戰略決策、融資決策、業績評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