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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請設立臺灣省公司應準備的文件:
1.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每位注冊股東一份;
2.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簽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臺灣省公司的辦公場所;
4.委托書。
法人申請設立臺灣省公司應準備的文件: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公證書;
2.公司章程和公證書;
3.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和公證書;
4.臺灣省委托的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書和公證書;
5.臺灣省指定的訴訟代理人和非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6.臺灣省公司或辦事處營業場所證明;
7.委托書。
臺灣省公司公證認證
臺灣省公司注冊后與大陸有業務往來,在大陸使用時需要公證認證。
首先要把需要公證的材料交給臺灣省的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然后,將公證書原件交給使用公證材料的省(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或中國公證協會,并對公證書進行交接和認證。公證書復印件由臺灣省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轉交給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再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轉交給公證書原件的公證協會進行相互比對、真實性確認和驗證,并簽發證書。
在臺灣省辦理公證事項時,當事人為公司法人的,負責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印章、公司證明、公司印章;負責人不親自到場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向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公司蓋章證明。但公證員認為必要時,有權要求負責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