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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登記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證券及其衍生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國家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1.確定并開始計劃。
一般7號文初始登記由境內機構(一般為境外上市公司境內子公司)在上市后或新方案出臺3個月內報送外管局。
注:公司在取得外管局初始登記后,應于每季度第三個工作日內將對賬單(《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情況備案表》)報送當地外管局,對賬單須提供公司上季度的股權計劃(如配股、行權、出售股份、外匯專用賬戶收支等)。
2.準備審批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公司基本信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公司介紹、期權參與者名單及授予時間表、期權激勵計劃公告、股權激勵計劃基本信息等。
3.辦理中國高管及員工外籍管理辦公室7號文件登記手續。
由于實際操作中外管局的理解和審核口徑不同,建議在申報前與當地外管局溝通確認,或咨詢專業機構給出方案后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