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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
注冊商標注冊后,注冊人可以向注冊人發出律師函(或警告函),要求其主動撤回或撤銷注冊商標等。在注冊商標被正式異議之前。律師函程序雖然不是必經程序,但在當地是通行做法,律師函往往能起到促使搶注人主動尋求協商、減少轉讓對價或放棄爭議程序的效果。
反對
如果注冊商標仍處于馬來西亞商標異議通知期,企業可以向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請求,以阻止注冊商標生效或產生影響。在異議公告期內,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向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
無效聲明
如果企業商標在馬來西亞遭遇搶注,無效程序是常見的解決辦法。根據馬來西亞《2019商標法》,可以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申請注冊商標無效宣傳。但是,如果在先商標所有人已經同意共同存在或者通過誠實使用注冊了共同存在的商標,你就不能基于在先權利進行無效宣傳。
馬來西亞一般需要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商標或者違反《2019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不受期限限制。
不要使用撤消
如果注冊商標3年未使用,也可以根據馬來西亞《2019商標法》第46條申請撤銷連續不使用。馬來西亞的商標撤銷申請是司法程序,要在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提出,一般需要6-12個月。
雙方協商
注冊商標注冊后,已注冊的注冊商標可以由已注冊的注冊商標撤回或者注銷,也可以在注冊商標注冊前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協商。談判可以在對注冊商標的反措施尚未開始之前進行,也可以在對注冊商標提出異議或者撤銷、無效的程序中同時進行,以增加談判的成功率,作為施壓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