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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收稅時區別對待。居民對來自世界各地的收入納稅,非居民只對來自馬來西亞的收入納稅。關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確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確定居民的標準,
即當年在馬來西亞停留超過182天;
當年在馬來西亞居留時間不足182天,但當年之前或之后一年內連續居留時間超過182天;
年居住時間超過90天,且包括當年在內的四年中有三年是居民或者停留時間超過90天;
即使你當年沒有留在馬來西亞,你也會在最近3年或以后被承認為居民。
不符合上述四個標準時判定為非居民。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稅率
納稅人為居民時,下列所得應照章納稅:
1.在馬來西亞產生的收入。
2.在馬來西亞取得的衍生所得。
馬來西亞的外匯收入。馬來西亞雇員應就其在馬來西亞工作的收入納稅,無論其收入在哪里支付。雇員的收入包括工資、小費、臨時收入、實物津貼、退稅和雇主支付的免租房稅。
馬來西亞個人所得稅按19%至28%的累進稅率繳納。自2004年開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5萬令吉。
居民取得的利息按5%的比例稅率征收利息稅。一年期存款利息是免稅的。特別國債和證券利息免稅。馬來西亞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給非居民的利息是免稅的。
另外,馬來西亞的個人所得稅申報需要馬來西亞當地適用的個人納稅申報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馬來西亞稅號開立賬戶,CRS將向馬來西亞交換稅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