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法人身份消失,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相當于自然人死亡,在組織內不再合法存在。當然,我們不應該以注銷公司的名義進行任何民事或 其它法律行為。否則,將借用、冒用不存在的組織名稱,或使用未依法設立的組織名稱實施相關行為。以被撤銷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的法律效力有待確定,后果由實際控制人承擔。
但這里的注銷登記,指的是公司依法清算后,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批準。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不視為被吊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在核準注銷登記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被取消資格,但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就是說,公司和其它企業的終止應該以注銷登記為依據,而不是以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為依據。
因此,公司和其它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可能也不應該以公司或 企業的名義處分商標權等資產。
公司注銷時,一般應該清償債權、債務和剩余財產。但也是有特殊情況,特別是當知識產權被遺忘的時候。公司注銷后,忘記處置的公司財產歸股東共同所有,股東在繼承公司財產范圍內繼續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處理其注冊商標的,在注銷后,只需相關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限內,依然是合法財產,公司的權利義務繼承人可以繼續取得相關的注冊商標權。為此,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都規定了商標專用權的轉讓制度,即:,“因轉讓之外的繼承等其它原因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方,應該向商標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 法律文件,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手續。”
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商標專用權轉讓的期限。即:“商標注冊人死亡或 終止的,自死亡或 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轉讓手續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注冊商標。申請撤銷的,應該提交商標注冊人死亡或 終止的證據。”但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刪除了上述規定。就是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 終止的,只需仍在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內,就可以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其余人不能以未按期辦理轉讓手續為由申請注銷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權轉讓一般指的是原商標注冊人受讓的繼承人(此處為繼承人,如死者繼承人;原商標注冊人為企業,包括企業合并、分立、重組后權利義務繼承人,企業注銷后繼承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出資人,法院強制轉讓給新債權人。
有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死亡或 終止后,權利義務繼承人或 義務繼承人未依法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將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人。
按照正常程序,向商標局申請轉讓注冊商標,依法注冊為新的商標注冊人,再將新的權利人轉讓給第三人,應該是已故或 注銷的商標注冊人權利義務的承擔者,第三人作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注冊商標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不能直接從原商標注冊人的名義通過過戶或 過戶手續轉讓給與原商標注冊人權利義務繼承人簽訂合同的第三方受讓人。
有些人會覺得上述操作很麻煩,總是想采取靈活的措施。例如,隱瞞商標原注冊人死亡或被商標局終止的事實,通過偽造簽名、偽造公章或試圖獲取原公章等方式,仍以商標原注冊人名義簽署商標轉讓協議、申請商標轉讓等手續。
或 偽造相關文件,謊稱新受讓人是原商標注冊人繼承人或 權利義務繼承人,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轉讓手續。此外,還有一個非常惡劣的情況:合法繼承人和受讓人在未經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偽造相關簽名、印章和證明文件,惡意盜用注冊商標,申請轉讓或 轉讓注冊商標,惡意盜用注冊商標。
原商標注冊人死亡或 終止后,通過商標轉讓或 轉讓程序,將商標直接從原商標注冊人的名義轉讓給第三人的,或 原商標注冊人的繼承人轉讓給第三人的被隱匿或 非法占用、騙取商標的。
在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還涉及申請人名稱變更或 權利義務繼承等案件。就是說,商標申請注冊后,經核準注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商標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二是,商標申請人的死亡或 終止,要求原申請人的繼承人或 權利義務人繼承商標申請的權利和義務,商標申請人將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的有關權益轉讓給他人。2002年和2013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申請人變更名稱的,應該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商標局;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該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在實踐中,在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死亡或 終止的,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轉讓手續,作為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或 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