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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證監會就境外上市相關規章制度公開征求意見,并公開回答記者提問。在對第七條的回復中,明確了符合合規要求的VIE架構企業,在符合國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備案后赴境外上市。
細節
具體規則為《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規定》)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備案辦法》)。
1.《管理規定》由五章二十八條組成。主要內容是:
1.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備案管理,備案程序要求。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協同監管。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和安全審查機制將做好銜接;
2.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建立備案信息通報機制。明確不履行備案程序、偽造備案材料等違法行為的責任,提高違法成本;
3.重申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上市融資、危害國家安全、有重大權屬糾紛、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不得赴境外上市。對符合法律法規的境內企業利用境外資本市場融資發展不設置額外的門檻和條件;
4.結合擴大開放資本市場、支持企業發展的實踐,明確在股權激勵的情況下,可以向特定境內主體發行境外直接上市。對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業務實行備案管理,進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寬境外籌資和分紅的幣種限制,滿足企業境外人民幣籌資需求。
二。《備案辦法》共有24篇。主要內容是:
1.記錄管理及相關標準的適用范圍;
2.備案主體和備案程序;
3.重大事項報告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4.境外證券公司的備案要求。
法律沒有追溯力。
1.先從增量開始。對有再融資等活動的增量企業和存量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其他存量企業的備案另行安排,給予充分的過渡期。
2.區分首次公開募股和再融資。考慮到境外市場再融資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我們在備案時間和備案材料要求等方面對再融資做出了差異化的制度安排,以與境外市場慣例相銜接,減少對境外上市公司融資活動的影響。
歸檔過程
證監會的備案管理將以境內企業的合規性為重點,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則設定備案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過度增加企業負擔。
根據備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發行人應在提交境外上市申請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備案報告及相關承諾;
2.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備案或批準文件等。(如果適用);
3.相關部門出具的安全評估審查意見(如適用);
4.國內法律意見;
5.招股說明書。
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證監會將在20個工作日內發出備案通知書。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證監會將要求企業進行補充說明。
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
1.特定行業主管部門以制度性規則明確要求企業境外上市前履行監管程序的,企業在提交備案申請前,應當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備案或者批準文件。
2.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建立備案信息通報機制,共同打擊跨境違規行為。
3.對于法律法規范圍內的企業境外上市
2.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簡稱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是指主要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以境外企業的名義,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上市:
1.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上市融資的;
2.境外上市威脅或危害國家安全的企業;
3.股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等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境內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重大違法行為調查的企業;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或者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6.國務院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證監會特別強調,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非法罰款
1.未履行備案程序,或違反規定境外發行上市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許可或營業執照。對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高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未嚴格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備案過程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對境內企業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對境內企業處以境外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高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禁止上市業務。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情節嚴重的,可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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