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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必須在其注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執法人員將隨時查閱。
所有注冊香港公司都需要辦理以下事項:
1.SCR建立登記簿并填表;
2.保留地址并擔任法定受托人。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股東(占股25%以上)所需提供資料:
1.全體董事及成員的高清掃描身份證件(成員或董事為法人的,應提供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及各成員持股比例;
2.提供董事、成員、秘書的最新、正確、有效的信息,如有效期內的NNC1、NAR1(若ND2A、NR1隨轉換文件一起提供)和BR的掃描件;
3.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對公司施加的控制性質和成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等詳細資料;
4.指定代表的正確香港地址、中英文名稱和香港電話傳真,以及成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未按規定保存重要控制人名冊的,最高罰款25000元。
推出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為了提高香港注冊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方面的國際責任。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執法人員查閱,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冊處、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等。且不適用于上市公司。
根據新的法律,公司必須在SCR上填寫名稱、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施加的控制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