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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
作為一個杰出的金融中心,新加坡是大型全球和地區金融機構的避風港。新加坡的聲譽基于其有序的金融服務業、友好的稅收立法和強大的英國普通法法律體系。新加坡將繼續加強其作為國際財富管理中心領導者的角色。
在新加坡,信托通常用于財產規劃。在信托結構中,受托人將被指定管理信托資產。信托本質上是雙方財產所有權的分離。一方為受托人,對信托資產享有合法所有權;另一方為受益人,對信托資產享有公平的受益所有權。
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擁有信托資產,代表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受益人承擔信托責任。雖然受托人對資產擁有法定權利,但他對資產的處理必須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導向。如果委托人(即設立信托的人,也是信托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希望保留對受托人的控制權,通常的做法是指定一個“保護人”。“保護人”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力,包括撤銷、任命受托人、為受托人安排報酬,或增加可自由支配的受益人,或通過啟動最終歸屬條款終止信托。
雖然《受托人法》沒有具體談到“保護人”所發揮的作用,但在《法令》規定任命新受托人或額外受托人的法定權力時,考慮到了這種情況。也就是說,任命新受托人的權力可以委托給其他人(受托人除外)。如果將權力授予與信托有關的保護人,就必須保證信托文書能被信托法接受并生效。
信托是在委托人、受益人等因素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作為長期財富和資產管理的工具。信托很重要的一點是,當受托人發生變化、信托結構發生變化或者投資策略做出必要的改變時,信托能夠保證足夠的靈活性,并有權做出調整以適應這些變化。正因為如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固定信托通常是全權信托加遺囑。這樣,一旦信托/投資策略/財產分配出現任何變化,受托人都可以根據委托人的遺囑所傳達的意圖和意志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新加坡信托法
在新加坡,信托法主要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管理信托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受托人條例、信托公司條例、公共受托人條例、財產處置法、公益法、民法、商事信托條例。新加坡信托法近期的檢討旨在確保法律的現代化,維持私人銀行與信托業的供求關系。
禁止永久所有權規則
《受托人條例修正案(2004)》永久所有權禁止規則規定信托的永久期限最長為100年,適用于2004年12月15日(含2004年12月15日)以后成立的信托。慈善機構可以免除這些嚴格的規定,比如對象的確定性、永久所有權等。
反積累原則
2004年《受托人條例》修訂后(即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成立的信托,除非信托契約禁止收益累積,或信托契約指示在信托存續期間可以累積任何收益。與許可期間的收入積累不同,指示積累的指令無效。
客戶保留權力。
《受托人條例》規定,信托不因受托人保留全部或任何投資和資產管理權而無效。
新加坡的信托稅收
新加坡是屬地稅制。如果在新加坡有收入來源,就需要交稅。同樣的原則也適用于信托收入。因此,信托在新加坡的收入將被征收所得稅。通常,受益人沒有義務對信托的未分配收入納稅,除非明確表明該收入屬于他。以下是信托的一般納稅義務:信托通過受托人在新加坡的貿易或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需要根據受托人級別最終納稅。分配的信托收益本質是資本利得,不會分配給最終受益人再進一步征稅。信托收入(不同于貿易或業務收入)的稅務處理取決于受益人的居住權和受益人是否享有信托收入。
合格外國信托的稅收
在新加坡,信托公司管理的符合條件的外資信托公司,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為其指定投資的特定收益申請免稅。免稅資格標準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以包括更廣泛的合格受托人和受益人。因此,允許外國個人使用非傳統投資工具也可以申請免稅。
合格國內信托的稅收
合格的國內信托如果在2006年2月17日或之后在國外或新加坡有資格獲得指定投資的特定收入,可以申請免稅。國內信托將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后,受益人無需再次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