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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得多元化,許多納稅人有超出工傷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的經營活動,如出租房產、建筑安裝、銷售房產、出售二手機器設備、機動車輛等。出售外購原材料,甚至電、自來水等經營業務。公司在開具這類業務的發票時,經常會出現“超出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的問題,甚至外界的“這是虛開發票”都讓人緊張。接下來根據發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分析“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會帶來哪些風險。
一“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
納稅人應當遵守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遵紀守法。但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偶爾會發生一些超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業務,產生增值稅應稅收入。那么,這些超出經營范圍的應稅收入可以開發票嗎?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修訂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2014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訂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4)。相反,《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無業務經營的不得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在確認業務收入時,無論業務經營是否“超出經營范圍”,都必須開具發票。納稅人變更或者增加經營項目的,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出經營范圍”能否開具發票沒有必然聯系。
二“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帶來涉嫌虛開的風險
《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一)為他人或者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無論納稅人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發票都必須與實際經營情況相符。結合前面提到的《辦法》第二十六條“無業務不得開發票”,如果虛構業務開發票,或者發票與實際業務情況不符,包括發票日期、買賣雙方名稱、商品和服務名稱、金額等與實際業務情況不符的票面信息,即使發票中的商品和服務在“業務范圍”內,也涉嫌虛開發票,交給開發票人和收款人。
三“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