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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是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由此產生的與普通合伙企業的區別如下:
1、有限合伙人的出資必須可估值
2、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企業的一切管理、決策;一旦參與,立即變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人承擔信托義務(把你的利益看得比我的利益還重什么的~)
說白了,就是普通合伙人更容易地要到了錢,有限合伙人降低了風險,只是一種投資。相當于有限合伙人將財產托管于普通合伙人。
最后,還有一種降低風險的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也叫有限責任合伙(多了責任二字),是指如果一個合伙人由于故意的、重大過失造成客戶的重大損失,那么責任由該合伙人承擔。通常應用于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主要不依賴資本,而依賴合伙人專業水平的企業。
目前,有限合伙企業一般應用于以下行業:投資咨詢(私募基金)類,技術(開發、裝讓)類、商貿(進出口)類、房地產、會計師事務所、轉讓(商標,版權,技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