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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行政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到異地開展經營,不一定要在異地另行辦理營業執照,但屬于另設分支機構等經營機構的應當另外辦理營業執照。
對于企業而言,只要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被許可的活動,無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同一行政許可。
例如,一個建筑企業在某地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參加投標、承攬建設工程,無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但是,如果為了方便生產經營活動,該建筑企業決定在外地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機構,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